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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63號龔徐榮妹之承當訴訟人

龔年耀上列承當訴訟人龔年耀(下稱龔年耀)與被告陳玉彬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龔年耀於民國115年3月23日具狀承當訴訟(承當土地共有人即原告龔徐榮妹之應有部分)。又聲請許可承當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定有明文。龔年耀聲請承當訴訟,惟未據繳納承當訴訟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