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87號原 告 邱玉珠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被 告 成真不動產企業社即陳致成即陳彥菘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複代理人 林呈翰律師被 告 葉明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5項請求被告葉明蘊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惟原告起訴時尚未將葉明蘊列為被告,起訴狀繕本未曾送達葉明蘊,此部分是否與被告陳彥菘相同,一併更正為自114年12月1日起算,有再開辯論釐清之必要,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說明,並將繕本自行送達被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