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88號原 告 彭煜光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彭瑞蘭(即彭東水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土地共有人彭東水已死亡,其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是否追加繼承登記之聲明,以符民法第759條之規定,如是原告亦為其繼承人,聲明應予注意(不得將原告彭煜光列為被告)。並應按完整之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供送達。
二、彭梅枝雖已死亡,惟依本院卷三第75頁戶籍謄本記載,尚有其夫陳昌松,是否追加陳昌松為被告,並提出陳昌松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涂仲明雖已死亡,惟依本院卷三第87頁戶籍謄本記載,尚有其妻潘玉芬,是否追加潘玉芬為被告。
四、彭國光雖已死亡,惟依本院卷二第377頁戶籍謄本記載,尚有其妻林碧珠,是否追加林碧珠為被告。
五、彭志光雖已死亡,惟依本院卷一第337頁戶籍謄本記載,尚有其妻曾惠芬,提出曾惠芬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手抄本,如尚生存,是否追加曾惠芬為被告。
六、彭燕光雖已死亡,惟依本院卷三第43頁戶籍謄本記載,尚有其妻林素卿,是否追加林素卿為被告。
七、何鍾蘭英依本院卷一第143、169頁戶籍謄本均記載為家屬,而無收養之記載,卷二第129頁戶籍謄本亦記載其父為鍾連生、母鍾張丁妹,並未有出養之記載,何以列為彭鼎興之養女而有繼承權,並提出何鍾蘭英之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手抄本。
八、彭業坤雖已死亡,惟依本院卷二第293頁戶籍謄本記載,尚有其妻黃鳳英,是否追加黃鳳英為被告,並提出黃鳳英之戶籍謄本。
九、劉慶明雖已死亡,惟依本院卷三第111頁戶籍謄本記載,尚有其妻羅美蘭,是否追加羅美蘭為被告,並提出羅美蘭之戶籍謄本。
十、劉慶亮雖已死亡,惟依本院卷三第121頁戶籍謄本記載,尚有其妻董足,是否追加董足為被告,並提出董足之戶籍謄本。
十一、劉瑞蘭雖已死亡,惟依本院卷三第147頁戶籍謄本記載,尚有其夫董明傳,是否追加董明傳為被告,並提出董明傳之戶籍謄本。
十二、邱榮欽、邱松山記載為彭靜妹之繼承人,惟無其等之戶籍謄本、手抄本,應提出邱榮欽、邱松山之戶籍謄本、手抄本。
十三、賴增輝雖已死亡,惟記載其妻為賴張美珠(嗣改名為張凱庭,見本院卷二第365、367頁),然無張凱庭之戶籍謄本,應提出張凱庭之戶籍謄本,如尚生存,是否追加張凱庭為被告。
十四、提出被繼承人彭潤妹、賴泉輝、賴增輝、彭業達、彭源光、彭梅枝、彭業進、彭業盛、彭辛妹、涂仲明、彭英妹、彭春蘭、楊振輝、楊瑩淑、蔡文榮、彭玉蘭、彭業松、彭業乾、彭國光、彭志光、彭業安、彭燕光、彭業寶、彭月蘭、彭日蘭、陳仲業、彭美蘭、何鍾蘭英、彭業榮、彭業坤、彭貴蘭、劉增堂、劉慶明、劉慶亮、劉益菊、劉瑞蘭等人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