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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91號原 告 吳揚琴被 告 吳春蘭

黃慶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查原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413,300元,而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依債權讓與契約書所載至少為21,845,372元,則被撤銷之法律行為標的價額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核定為2,41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編號 請求撤銷之標的 (苗栗縣後龍鎮大山腳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56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590,800元 1/1 590,800元 2 745-1地號土地 202 4,500元 1/1 909,000元 3 745-2地號土地 203 4,500元 1/1 913,500元 總計 2,413,300元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