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24號原 告 陳佳宜被 告 陳明佑
陳明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的主張:被告陳明佑於民國89年以打電話的方式,向其借走超豐電子股票10張,賣得新臺幣(下同)66萬元,作為清償被告2人的債務。因是手足關係,當時並無立下借據,且當年被告陳明佑是用打電話告知的方式,將放置在苗栗家裡的實體紙本股票借走,而被告陳明佑後續是如何賣股票,原告並未追問,所以不清楚當時是在哪位名下的證卷商做交易,只聽被告陳明佑說股票10張賣得66萬元。原告除分別於102年、108年有向被告提出還錢訴求外,另於108年5月24日再次以手機訊息向被告陳明佑催促還款,被告陳明佑以手機訊息承諾將於108年底清償借款,惟期限屆至後,被告陳明佑仍未還款。原告又於109年3月3日再次以手機訊息催討均未獲被告回覆等情,故依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6萬元,及自10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之答辯:兩造家庭背景特殊,父於77年逝世後,母長期無業,全賴子女供養。89年間,被告二人與原告、另名手足陳毓媛均已成年。原告當時所給付之款項,實為四名手足共同分擔母親扶養費及支應家庭之開銷,性質上屬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或手足間之資助,絕非被告二人之私人借貸。當時家族成員係本於情誼互助,從理、法而言,皆未約定利息、還款日,更無借據。原告事隔25年後將「家務助成」扭曲為「債務」,顯與事實不符。原告主張事實發生於89年,距今逾25年,縱原告執意認該款項為借款(被告等仍堅決否認之),其請求權亦已逾法定15年時效。被告行使「時效抗辯權」拒絕給付,法院應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為民法第474條第1項所明定。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43年台上字第377號判例意旨參照)。故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之成立,須具備:㈠借貸意思表示相互一致、㈡交付借貸物等特別要件,是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任,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尚不能認為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372號判決參照)。
㈡有關原告主張被告於89年向其借貸超豐電子股票10張,賣
得66萬元,經其分別於102年、108年間、108年5月24日、109年3月3日催告被告陳明佑還款等情,固提出line、手機訊息、股東明細帳表、出讓人過戶清冊股東股權轉讓通報表等為證,然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如上。經查,有關原告提出「股東明細帳表、出讓人過戶清冊股東股權轉讓通報表」等證物僅能證明於原告名下出售超豐股票之事實,尚無法證明,係因被告向其借貸超豐股票;另原告提出line、手機等訊息(詳如附表一、二),僅能證明被告陳明佑有於108年5月24日稱「60萬今年內給你,我就是調來想讓我的弟弟、妹妹能過好一點,你連我的話也不信了嗎?」等情、陳明佐稱:「原告的股票錢是其花掉的,找其要錢,不要找陳明佑。媽媽的醫療費,喪葬費明細都可以列出來。」等,且爭執「兩造的母親最後一年醫療費看護費25萬、喪葬費15萬,合計40萬,平均攤,兩姊妹是20萬 你姊欠我會錢30萬、保險費10萬、總共60萬,要錢去找你的姊姊要,房子四個人共同繼承」等節即兩造母親就醫照護、喪葬支出如何給付,及所遺房屋如何辦理繼承、彼此間欠款如何償還等節,對於「超豐股票」是否有「借貸」合意的意思表示,依附表所示之對話尚難證明。另從原告稱「兩造是手足關係,當時並無立下借據,且當年被告陳明佑是用打電話告知的方式,將放置在苗栗家裡的實體紙本股票『借走』」等詞,是原告雖使用「借走」一詞,但仍應認係原告主觀解釋為「借貸」。故本院認「超豐電子股票10張」出售所得款項雖是被告陳明佑取走,陳明佐自稱為其所花掉,但該筆款項係原告所稱「借貸」,或被告所辯「共同分擔母親扶養費及支應家庭之開銷,性質上屬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手足間之資助」,以目前之證據,超豐股票為原告所有,為被告陳明佑取走出售,復為被告陳明佐所花用,該筆款項係「借貸、贈與、不當得利」,均有可能性,參照上開舉證責任之說明,尚難以附表所示證據證明原告與被告間有借貸之合意而交付股票出售之事實。又本件既然是89年發生之事,原告復自認是被告陳明佑以打電話方式為之,彼此間未立借據,且係被告陳明佑自行取走股票出售,出售股票所得復為陳明佐所花用,亦無證人在場親自聽聞此經過,斟酌附表所示兩造的對話,認無傳喚與被告間有相同糾紛的證人即原告之姊為證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因原告之舉證不足以證明其等有借貸關係,故原告依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66萬元,並自109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核均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駁。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蕭佑昇附表一卷25-43頁對話紀錄(原告與被告陳明佐部分)卷25頁為陳明佐之LINE通訊軟體帳號照片資料編號 對話人 內容 本院之認定 1陳明佐 時間2019年5月24日 五 為何退群組? 時間2019年6月5日 四 你的股票錢是我花掉的,找我要錢,不要找我哥哥 媽媽的醫療費,喪葬費明細我都可以列出來。 僅能證明陳明佐將原告股票的錢花掉,但並無法證明示出自原告與被告陳明佐間有借貸關係。 卷27頁 2陳佳宜 我不管誰花掉的 反正就是還錢 記得我7年前就請你們還過了 但沒人理會我 這就是你們口中的兄弟姊妹?? 花別人錢總是容易...... 媽媽每個月領的老人年金、勞保退休金、每年的老人補助......也請一一列出 那些都是媽媽的錢 相信全部算完你會發現 媽媽的喪葬費、醫療費都是媽媽自己出的 4個子女沒人出到半毛錢 你還想算什麼? 對了 我的股票原本可以放在那邊生股息、股利,20年了,怎麼算?算出來多少我會跟你說 卷29頁 3陳明佐 我等你算出來 要跟我說清楚喔! 我口中的兄弟姊妹 沒有人會講錢講成這個樣子 講到媽媽 你是知道媽媽的護墊 尿布 牛奶 藥品 一個月花多少錢? 你什麼時候關心過這個媽媽? 為媽媽做過些什麼事? 媽媽的老人年金 請問你一個月要繳多少錢?你繳過幾次?媽媽的勞保費一個月繳多少錢?你繳過幾次?也請你列出明細 講的好像你是自己長大的樣子 你11歲父親就去逝 媽媽沒有工作 你的花費從那裡來? 我實在不懂你到底在想什麼?鬧什麼? 要錢 房子要給你 也不來辦 跟你說要印鑑證明 也不提供 到底是想怎樣? 卷31頁 4陳佳宜 我是自己長大的怎樣 卷31頁 5陳明佐 不用吃飯 繳學費? 卷33頁 6陳佳宜 我姐出的 卷33頁 7陳明佐 你姊姊還欠我兩卡會錢30萬 保險費10萬 共40萬 原來是你有花到 你姊姊自己都養不起自己 那來錢幫你出生活費? 談到錢 就媽媽長媽媽短的叫 媽媽活著的時候 你怎麼對媽媽? 你理過媽媽嗎? 連媽媽去逝喪葬費都不願意出 有什麼有? 你幫媽媽換過尿布? 卷33頁 8陳佳宜 你從媽媽身上拿了多少錢? 我現在再跟你們算你們借走沒還的錢 結果你在扯東扯西 不還錢就說 說那麼多 換過喔 還買過 卷35頁 9陳明佐 是換幾次?這樣偉大? 卷35頁 10陳佳宜 你2個月沒用媽時 是姊姊去用的 你最孝順 卷35頁 11陳明佐 要錢 房子要給你們去賣 也不配合 你是在亂什麼? 我也懶得跟你扯 卷35頁 12陳明佐 你要跟你姊姊一起談 那出來算清楚 不要跳針 不出來處理 那我幫你算 媽最後一年醫療費看護費25萬喪葬費15萬 公40萬平均攤你兩姊妹是20萬 你姊欠我會錢30萬保險費10萬 總共60萬 要錢去找你的姊姊要 房子四個人共同繼承 卷37頁 13陳佳宜 誰欠我錢我就跟誰要 這是常識 卷37頁 14陳明佐 每一個人長大成人 一定都受到兄姊之恩 也是常識 對兄姊要知恩圖報還是常理 不懂就要學 證明兄弟姊妹之養家 卷37頁 15陳明佐 不出來處理 那我幫你算 媽最後一年醫療費看護費25萬喪葬費15萬 公40萬平均攤你兩姊妹是20萬 你姊欠我會錢30萬保險費10萬 總共60萬 要錢去找你的姊姊要 房子四個人共同繼承 卷39頁 16陳佳宜 你知道親兄弟明算帳這句話嗎? 知恩圖報也是對姐 跟你有什麼關係 欠錢還錢 卷39頁 17陳明佐 你數學不好 還是不識字? 不出來處理 那我幫你算 媽最後一年醫療費看護費25萬喪葬費15萬 公40萬平均攤你兩姊妹是20萬 你姊 卷39頁 18陳明佐 房子四個人共同繼承 你跟什麼人親了? 卷41頁 19陳佳宜 跟你最不親 跟姐姐最親 卷41頁 20陳明佐 那很好 你姊姊一定會把錢還給你 卷41頁 21陳佳宜 誰欠我錢我就跟誰要 這是常識 卷41頁 22陳明佐 跟你說過出來算清楚 你在那裡自己算自己開心 房子要給你 也不配合辦理 跳針能得到什麼? 跟哥哥講話一點基本禮貌沒有 從來沒有關心家人 日子過成現在這樣 就不理性到處要錢 你有事嗎? 卷41頁 23陳明佐 媽最後一年醫療費看護費25萬喪葬費15萬 公40萬平均攤你兩姊妹是20萬 你姊欠我會錢30萬保險費10萬 總共60萬 要錢去找你的姊姊要 房子四個人共同繼承 不出來算清楚 就是這樣處理了 卷43頁 24陳佳宜 誰欠我錢我就跟誰要 這是常識 卷43頁 25陳明佐 媽最後一年醫療費看護費25萬喪葬費15萬 公40萬平均攤你兩姊妹是20萬 你姊欠我會錢30萬保險費10萬 總共60萬 要錢去找你的姊姊要 房子四個人共同繼承 不出來算清楚 就是這樣處理了 卷43頁附表二卷45-61頁對話紀錄(原告與被告陳明佑部分)卷45頁為陳明佑(大哥)之電話號碼資料對話人 內容 卷內頁數 1陳佳宜 時間:2019年5月24日下午7:30 媽的告別式也辦完了 我想請你還我20幾年前借走的股票錢,已經過了20多年,可是你沒有還過一部分,我總是希望你能主動歸還,但我發現就算你身邊有錢,也從來沒有想過要還我那筆錢,多年前我曾經跟你及二哥提過這件事,但換來的是沒人理會我,或許你們的錢都來的太容易,但那些股票是我熬了三年夜班辛苦換來的,沒有理由借了就不用還,我跟朋友借錢絕對要有錢就還,因為這是誠信的問題,真正的朋友對我也是如此,兄弟姊妹也該如此。我記得你當初是跟我說賣了接近60萬,我知道你現在手上有100多萬,既然有錢就該還錢,我沒有在你們窮困潦倒時說,所以再麻煩你近期賄款給我~ 卷47頁 2陳明佑 你很急嗎? 錢是別人的 你知道嗎? 卷47頁 3陳明佑 60萬今年內給你 我就是調來想讓我的弟弟 妹妹能過好一點 你連我的話也不信了嗎? 僅能證明 陳明佑同意於年底給原告60萬元,但無法證明兩造有借貸合意。 卷49頁 4陳佳宜 很急、很急、很急 我每個月都被錢追著跑 錢不是你的? 那為什麼要說投資我跟姐開店...... 卷49頁 5陳明佑 四個兄妹 若沒有調這筆錢 連媽媽的喪禮都拿不出錢來辦 你這個大哥 這輩子有自己過好日子沒理你們嗎? 你因為這事退群組 無法證明兩造間有借貸,反可證明似有對原告養育、照顧,而有贈與的意思。 卷49頁 6陳明佑 (接上述對話) 我了解了 毓媛又為了什麼? 你們兩個說好了 是嗎? 我在等你們的回覆 卷51頁 7陳佳宜 時間:2019年5月24日下午9:30 以下是姐姐的想法: 我只是想繼承法定可繼承的部分 ......其他沒別的想法!謝謝~ 借了20多年也該還了 這是我的想法 當你有錢買新車時有先想過,應該先還我嗎? 你知道我老公開的車是他爸的嗎? 他沒有自己的車 你知道我曾經想去留學嗎? 那筆錢可以讓我去充實一陣子我自己的人生 你知道我專科時曾經為學費苦惱嗎?原本我有錢不需要煩惱,但讓你們拿去用了...... 當時我真的沒錢,就只好退掉我的保險 卷51頁 8陳佳宜 (接上述對話)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苦 我沒說不代表我不苦 20多年你們都沒有還的動作 一直等一直等我已經等20多年了 誠信是要用作的 不是用嘴巴一直說 卷53頁 9陳明佑 房子你們姊妹都要繼承嗎? 好 那增值稅費用你們姊妹處理 我合你二哥的權力折給你們 就過給你們 媽的喪葬費 你們姊妹怎麼出? 卷55頁 10陳佳宜 是喔 卷55頁 11陳明佑 房屋我和明佐的持分折 差額補你 喪葬費就平均分擔 卷55頁 12陳佳宜 好 卷55頁 13陳明佑 轉告你姊 如果他有覺得欠我錢 自己算一算 卷55頁 14陳佳宜 我問問再跟你說 卷55頁 15陳佳宜 那我那筆呢? 卷57頁 16陳明佑 要繼承 出來談 不要躲在後面 約個時間吧 大家算清楚 房子是媽的名子 平常的照顧花費 你們姊妹出不出? 卷57頁 17陳佳宜 不懂 所以是打算賣掉房子嗎? 每人分4分之1 然後你們在另外拿60萬給我嗎? 那喪葬費我們可以到時在拿給你就好了 卷57頁 18陳明佑 你去找人來鑑價 看房子現值 除以四就是每個人的持份 卷57頁 19陳佳宜 我問問姐她的時間 再跟你說 卷59頁 20陳明佑 沒關係 提出來談 大家清楚就好 卷59頁 21陳佳宜 那媽之前住我那邊的花費呢? 她也跟我住了好幾年... 我們會再找人鑑定房子現值 Ok 卷59頁 22陳佳宜 房子我們請子慈賣平日什麼時段方便過去拍照?或是假日什麼時段? 卷61頁 23陳明佑 時間:2019年8月7日 下午6:10 星期一到五 8:00~17:00 卷61頁 24陳佳宜 時間:2019年8月7日 下午8:40 請她要過去時連絡你嗎? 卷61頁 25陳明佑 可以把我的電話給她 卷61頁 26陳佳宜 Ok 卷61頁 27陳明佑 明天不行喔 卷61頁 28陳佳宜 Ok 卷61頁 29陳佳宜 時間:2020年3月3日 上午9:46 大哥 請問66萬什麼時候要還我 去年不是跟我說年底會還我 卷6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