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398號原 告 陳秀英被 告 蕭皓文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5年度訴緝字第15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5年度重附民緝字第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86,375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79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的主張:被告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底某日,加入由「自稱『阿文』或『泰國代購』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下稱『阿文』)等3人以上所組成」所屬之以實施詐術詐取他人財物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負責提領受騙民眾交付之帳戶內現金,並按日取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作為其報酬。渠等即依上開犯罪手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已先由集團內不詳成員於113年7月間,佯稱為刑警隊長「林坤堯」、檢察官「方宗聖」多重角色,向陳秀英誆稱:陳秀英涉及洗錢案,要監管財產等語,使陳秀英陷於錯誤,乃於113年8月29日,以超商店到店寄送之方式,將黃金15兩、提款卡2張(分別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寄送至新北市新店區某便利商店(密碼由陳秀英另以LINE告知),該集團取得帳戶提款卡後,即交由蕭皓文前往指定地點拿取提款卡及密碼後,於113年9月6日起,陸續持上開2帳戶提款卡,提領帳戶內款項得手,再以攜帶至苗栗縣後龍鎮大山地區某處樹林內丟包之方式交予集團上手。嗣該集團承前犯意聯絡,由假扮為刑警隊長、檢察官之成員,於113年9月中旬,再向陳秀英誆稱:陳秀英所涉及洗錢案,要處理案件,要交付款項,才可以沒事等語,陳秀英表示已無資力,該集團成員以檢察官身分,向陳秀英表示可找某融資顧問公司辦理房屋抵押貸款;其後該融資顧問公司人員(另行偵辦中)即主動與陳秀英聯繫,要協助陳秀英辦理貸款,陳秀英因認為這是「方宗聖」檢察官介紹的,而且刑警隊長、「方宗聖」檢察官先前誆稱要這筆錢才能擺平官司,陷於錯誤後配合融資顧問公司人員辦理抵押借款。俟借款匯入陳秀英郵局帳戶後,刑警隊長、「方宗聖」檢察官再向陳秀英誆稱:必須支付開庭保證金,要將款項轉去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等語,陳秀英遂依指示於113年9月24日以郵局存簿轉匯250萬元至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在此過程,「林坤堯」、「方宗聖」復要求陳秀英至便利商店接收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扣押物品處分命令」、「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公文書數紙,以此方式取信陳秀英,而蕭皓文亦依指示持續持上開2帳戶之提款卡提領款項,至113年10月8日止,並將所提領之贓款,以不詳方法交予集團上手,渠等即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提領情形詳附表一所示)。 被告因上開事實,經本院115年度訴緝字第15號判處:蕭皓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請求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千萬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之答辯:刑事筆錄有領的部分我都認罪,其他筆錄沒有的,我不認,我也是被騙,只領3萬元。主謀有查獲,原告應該找主謀要等情,並為答辯之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臺上字第247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夥同詐欺集團所為犯行,經本院刑事庭以115年度訴緝字第15號判處:蕭皓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等情,有卷附刑事判決書可參。依被告最後提領原告被詐欺款之日期即113年10月8日可推知,其參與時間均在原告於113年8月29日寄送黃金15兩、提款卡2張(分別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於113年9月24日以郵局存簿轉匯250萬元至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後,堪認其與詐欺集團共同詐騙原告明確。是依前揭法律規定,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並致原告受有前開金額之財產上損害,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核屬有據。原告請求於113年9月6日起遭領走款項4,025,000元、寄給詐欺集團的15兩黃金(以台灣銀行113年8月29日收盤價每兩97,425元計算,15兩黃金約1,461,375元)、113年9月24日轉匯250萬元至上開國泰世華銀行等款項,合計7,986,375元,依法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後,請准宣告假執行。按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前項訴訟,詐欺犯罪被害人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所命供之擔保,準用前項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明白。查本件原告前已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爰依上揭法律規定酌定相當金額准許之。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即應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無庸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佑昇附表:起訴書26-29頁提領款項情形編號 提款帳戶 提款地點 提款時間/提款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二段土城郵局 113年9月6日5時46分(6萬元)、5時47分(6萬元)、5時48分(3萬元)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二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土城分行 113年9月6日5時41分(10萬元)、5時42分(10萬元)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市三峽區民生街三峽郵局 113年9月7日5時42分(6萬元)、5時43分12秒(6萬元)、5時43分53秒(3萬元)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市三峽區大義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三峽分行 113年9月7日6時35分(10萬元)、6時36分(10萬元)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市三峽區民生街三峽郵局 113年9月9日5時44分8秒(6萬元)、5時44分53秒(6萬元)、5時45分(3萬元)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市三峽區大義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三峽分行 113年9月9日6時8分(10萬元)、6時9分(10萬元) 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苗栗中苗郵局 113年9月10日6時10分(5萬6000元)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苗栗分行 113年9月10日6時17分(7萬5000元) 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後埔分行 113年9月25日5時33分(10萬元)、5時34分(10萬元) 1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市板橋區實踐路板橋後埔郵局 113年9月25日5時39分(6萬元)、5時40分6秒(6萬元)、5時40分52秒(3萬元) 1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二路林口郵局 113年9月26日5時6分(6萬元)、5時7分8秒(6萬元)、5時7分49秒(3萬元) 1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三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林口分行 113年9月26日5時35分(10萬元)、5時37分(10萬元) 1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市三峽區大義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三峽分行 113年9月27日6時52分(10萬元)、6時55分(10萬元) 1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市三峽區民生街三峽郵局 113年9月27日7時1分3秒(6萬元)、7時1分47秒(6萬元)、7時2分(3萬元) 1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二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正義分行 113年9月29日5時51分(10萬元)、5時53分(10萬元) 1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市三重區忠孝路一段三重忠孝郵局 113年9月29日6時8分(6萬元)、6時9分(6萬元)、6時10分(3萬元) 1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二路林口郵局 113年9月30日6時3分(4萬4000元) 1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三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林口分行 113年9月30日6時25分(10萬元)、6時26分(10萬元) 1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四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 113年10月1日5時53分(10萬元)、5時54分(10萬元) 2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市中和區中和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10月3日6時14分(10萬元)、6時15分(10萬元) 2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竹市中央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竹城分行 113年10月4日14時22分(10萬元) 2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竹市中央路萊爾富便利商店 113年10月4日14時25分(10萬元) 2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二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正義分行 113年10月5日6時7分(10萬元)、6時8分(10萬元) 2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四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 113年10月7日5時42分(10萬元)、5時43分(10萬元) 2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四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 113年10月8日6時26分(10萬元)、6時27分(10萬元) 合計 4,0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