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02號原 告 鄧睿羢被 告 廖晉辰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賴信澒
(另案在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中華民國114年度附民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十五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