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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36號上 訴 人 范千睿被 上訴人 蔡萬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應具備之必要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4,01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