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69號原 告 鍾佩修訴訟代理人 王少輔律師
謝昀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啟輝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逾期未予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115年4月16日民事追加被告狀,其中當事人欄被告徐啟輝是否為徐啓輝之誤、追加被告黃佩妮是否為黃姵妮之誤、賴宴伶是否為賴晏伶之誤、賴雅娟是否為賴雅絹之誤、石宜溱是否為石宜蓁之誤、鍾婉茜是否為鍾宛茜之誤,如是,請予更正。
二、徐鍾鶴雖已死亡,惟依本院卷第302頁戶籍謄本記載,尚有配偶邱春蘭,應提出邱春蘭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尚生存,是否追加為被告?
三、徐福志雖已死亡,惟依本院卷第304頁戶籍謄本記載,尚有配偶傅淑琴,應提出傅淑琴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尚生存,是否追加為被告?
四、鍾細水雖已死亡,惟依本院卷第315頁戶籍謄本記載,尚有配偶鍾張銀妹,應提出鍾張銀妹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尚生存,是否追加為被告?
五、鍾阿逢雖已死亡,惟依本院卷第327頁戶籍謄本記載,尚有配偶廖荷香(更名為廖綉鈁),應提出廖荷香(即廖綉鈁)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尚生存,是否追加為被告?
六、鍾接富雖已死亡,惟依本院卷第336頁戶籍謄本記載,尚有配偶潘玉嬌,應提出潘玉嬌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尚生存,是否追加為被告?
七、鍾接興雖已死亡,惟依本院卷第335頁戶籍謄本記載,尚有配偶鍾李生妹,應提出鍾李生妹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尚生存,是否追加為被告?
八、原告為鍾阿逢、鍾細水之繼承人,亦即為鍾阿妹之繼承人,而鍾阿妹之遺產尚未分割而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是訴之聲明第3項有無更正之必要?
九、如上開各項應予更正,即應提出更正之起訴狀、繼承系統表,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供送達,或逕送達予被告。
十、本件系爭土地上有徐鍾鶴、鍾細水設定地上權,因權利範圍均為壹部參零坪,請確認其設定位置,以利分割後之登記。
十一、提出被繼承人徐進壽、徐鍾鶴、徐福志、徐秀溱(即徐瑠璃)、黃家煌、鍾細水、鍾秀妹、丁雪惠、鍾阿逢、鍾接興、鍾接富等人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資料。
十二、苗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徐進壽係分別於36年5月21日(總登記)、67年11月2日(逕為分割)登記為所有權人(見本院卷第253、245頁),惟原告所列之被繼承人徐進壽為00年00月00日生(見本院卷119頁戶籍謄本),其等是否為同一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