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07號原 告 張羽茗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羽萱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所有權人之年籍資料勿遮隱)。

二、提出上開土地所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說明相對人間就苗栗市○○段○000地號土地交易價額,並提出相關書證為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