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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43號原 告 謝文海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或限制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而債務人排除或限制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原則上為債權人主張之執行債權額(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51號裁定參照)。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871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以債權人即被告在前開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如附表所示,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9月1日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7,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歐明秀附表:(新臺幣)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97,452元 1 利息 97,452元 90年10月28日 104年8月31日 (13+308/365) 19.69% 265,639.65元 2 利息 97,452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9月1日 (11+1/365) 15% 160,835.85元 3 違約金 97,452元 90年10月28日 104年8月31日 (13+308/365) 1.969% 26,563.97元 4 違約金 97,452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9月1日 (11+1/365) 1.5% 16,083.58元 5 程序費用 152元 - 152元 6 程序費用 781元 - 781元 小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470,056元 合計 567,508元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