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雅嫻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崔淑玲
李偉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壹拾柒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敗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848,5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17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編號 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公義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259地號土地 3468.83 33,201元 778/100000 896,012元 2 303建號建物(苗栗縣竹南鎮佳興里23鄰環市路○段000號10樓)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952,500元 1/1 952,500元 合 計 1,848,5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