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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98號原 告 鄭庭帆即鄭俊傑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透過強制執行程序自原告處受領之款項,此非專屬管轄事件,而被告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