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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03號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被 告 梁峯斌

長昱機械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丁玉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原告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4,7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6,974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8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6,974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惟原告迄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以為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