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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3號被 告 即上 訴 人 廖美鑫(即廖語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秉錕即大苗栗燈飾總匯間請求履行合夥清算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115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萬8,257元(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顯係對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表示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