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6號上 訴 人 余忠和
郭秀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忠南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15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6,68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為83萬5,075元(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業於115年2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核定且兩造均未抗告而確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68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