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國字第10號原 告 林蘭銀被 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黃潔茹被 告 黃思惠法官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04,3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85,063,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