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原 告 郭玉梅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
王郁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侯美瑜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侯中汎之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㈠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㈡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所明定。又按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3日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侯中汎之遺產,迄今仍未提出被繼承人侯中汎之遺產稅免稅或已繳清之證明文件,依法不得分割遺產,為此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若逾期未補正,本院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