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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 告 林進財上列原告與被告群賀建設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