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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 告 陳文誌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被 告 何容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被告持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36號民事裁定所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不得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2月27日所核發之苗院漢113司執讓字第5796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36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原告強制執行。

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973號強制執行事件,對於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031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已持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36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所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系爭本票裁定並聲請強制執行,而原告主張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為被告所否認,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原告於私法上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而該不安狀態得以本判決除去之,依前揭說明,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系爭本票裁定,原告與被告並不認識,之前亦無任何金錢往來,而系爭本票係被告同居人賴誌勳於112年8 月下旬持空白本票交原告簽名用印。被告於112年8 月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原告收受該裁定後即委妻鍾紹英對被告提出刑事告訴,被告於偵査中坦承該紙本票係賴誌勳所交付,並非原告直接交付,故檢察官於112年 12月18日對被告予以不起訴處分,同一不起訴處分書亦稱賴誌勳並無施用強暴脅迫手段逼迫原告在系爭本票簽名、用印,無涉不法不為偵辦。然原告與賴誌勳、被告間確無任何真實金錢往來。原告對被告提出前述刑事告訴期間,原告即與被告同居人賴誌勳多次對談,原告大多由妻鍾紹英與賴誌勳對談如何處理系爭本票事宜,雙方多次會談,賴誌勳承認該紙本票並無效用(意即無實際金錢往來),主要是要阻擋他人向原告索討債務,原告雖不解其意,但可見賴誌勳承認該紙本票是假的(意指沒效),並無債權存在,此有雙方LINE及FB通訊之對話紀錄可稽。被告獲不起訴之後,即持向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先是核發債權憑證,後又對原告所有之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之上開主張,有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36號裁定、Line及FB通訊之對話紀錄、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486號不起訴處分書、113司執讓字第5796號債權憑證、113年度司執字第10973號強制執行事件函等可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系爭本票債權,則原告請求「㈠確認被告持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36號民事裁定所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㈡被告不得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2月27日所核發之苗院漢113司執讓字第5796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36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原告強制執行。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973號強制執行事件,對於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均為有理由,皆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蕭佑昇附表: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CH270498 A01 111年6月30日 112年7月1日 112年7月1日 1,000萬元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