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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21號原 告 李律潔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律師被 告 陳浩華律師(即羅德志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6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