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21號原 告 李律潔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律師被 告 陳浩華律師(即羅德志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6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雅琪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