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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 告 晶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亞理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被 告 蔡文財

張凱宣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複 代理人 劉書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確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下稱系爭另案)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既為兩造所是認,依上開說明,足認系爭另案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系爭另案訴訟終結確定,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又此業經兩造當庭表示同意於系爭另案民事訴訟終結並告確定前,先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等語(見本院卷第106頁),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