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 告 魏金文
得鎮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麗鳳原 告 洪見財
蔡佳琪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被 告 薛清華
薛清文胡朝翔胡朝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15日上午10時45分許,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