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 告 祝子翔

楊婷喻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立耕律師被 告 陳奕璇訴訟代理人 林明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後雖經裁定補費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2,940元。惟查,原告於民國115年10月12日具狀追加第2項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人共計4,142,462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聲明第1項前經核定為15,050,000元,加計追加第2項聲明合計為19,192,462元(15,050,000+4,142,462=19,192,46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460元,原告僅繳納162,940元,尚欠36,520元(199,460-162,940=36,52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