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9號聲 請 人 陳彥涵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屆至,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8號裁定准予公示告在案,並於民國114年8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5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5年3月6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規定,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慧萍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嚴文保 苑裡鎮農會 114年7月20日 11萬元 FA2162922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