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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0號聲 請 人 林俊傑即和合車業商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8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有聲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5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4月2日

書記官 蕭佑昇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和合車業商行 台中商銀竹南分行 114年10月10日 200萬元 CNA4425933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