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6號聲 請 人 劉吉橋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0月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權利申報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25號民事裁定及網站公告資料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5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同年月29日具狀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歐明秀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第3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永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為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18001-2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