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1號聲 請 人 蔡麗英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屆至,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5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5年4月17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規定,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慧萍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143142-4 1 1000 002 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143143-0 1 1000 003 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143144-7 1 1000 004 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143145-2 1 1000 005 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5-ND-0161153-7 1 1000 006 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5-ND-0161154-3 1 1000 007 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5-ND-0161155-0 1 1000 008 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040302-6 1 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