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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3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2號聲 請 人 呂金安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自民國114年10月3日經本院公告於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自114年10月3日公告於網站,本院已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5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5年4月17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智揚附表: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蔡素眞 通霄鎮農會 114年10月5日 26,500元 FA0723300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