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65號聲 請 人 黃文楷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1
4年度司催字第14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2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月內。本院已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4年12月5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有上開裁定及司法公告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迄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止,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即115年8月4日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嫚甯【附表】支票附表:115年度除字第6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黃文楷 華銀苗栗分行 114年11月28日 110,000元 QD6533803 002 黃文楷 華銀苗栗分行 115年2月26日 110,000元 QD6533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