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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9號聲 請 人 簡浩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紙(下稱系爭股票),因聲請人不慎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股票,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4年5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即115年1月8日,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靜芳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0907-0 1 889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