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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2 年簡更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更字第1號上 訴 人 陳坤鑒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南投縣政府稅務局間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1月6日本院102年度簡更字第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趙思芸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瑞璣

裁判案由:使用牌照稅罰鍰
裁判日期:201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