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5號原 告 何效舜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南投縣政府稅務局間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本件為適用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且起訴狀亦未載明被告機關所在地、代表人之姓名及其與被告機關之關係,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立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麗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