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0號原 告 鄭啟瑞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南投縣政府間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且起訴狀亦未載明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姓名,致其起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立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盧麗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