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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交字第 32 號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32號原 告 黃文詳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 表 人 李輝宏(所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定有明文。本件係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揆諸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牌照號碼:1072-EV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分別於附表所示通行日期與時間,行經附表所示之高速公路路段,分別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大隊、第七警察大隊員警舉發原告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經舉發員警分別填製如附表所示單號之舉發通知單對車主即原告逕行舉發,其後分別移送被告處理。嗣原告對各舉發通知單不服而於104年8月5日提出申訴,經被告向舉發機關函查結果,仍認關於附表所示之33件舉發無誤,被告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於104年10月5日以附表所示之3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以下合稱系爭33件原處分),各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0元,共計9,900元。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㈠原告業於104年2月9日將系爭車輛報廢,若真有違規情事,

被告必定會要求原告先繳清所有應繳稅額及違規罰款,否則,怎會准許原告將車輛報廢?此為汽車所有人皆知之事。且現為資訊發達、政府服務人民的時代,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通公司)曾表示車輛通行於高速公路之三日後,即可上網查詢應繳之通行費用,然原告將系爭車輛報廢時,被告所屬南投監理站竟然不知原告未繳清通行費用,實在太不合情理!因交通○○○區○道○○○路局(下稱高速公路局)與遠通公司未做好萬全準備,ETC車道即啟用,造成人民使用不便,此為國道高速公路局與遠通公司最大的問題,怎會是人民的問題?請高速公路局或遠通公司列出系爭車輛於103年11月至104年1月間之應繳通行費為若干,證明給原告知曉,至於原告上開期間通行高速公路之通行費,應予免繳。

㈡並聲明:系爭33件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㈠原告通行國道應行補繳之通行費,業經遠通公司依高速公路

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並送達原告戶籍地,已完成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之寄存送達程序。又依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104年9月2日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述,政府為讓民眾能有較充裕的補繳期間,為此通行費繳納時程可分為:自動補繳、平信通知補繳期、雙掛號通知補繳期、50元以下小額通行欠費增寄勸導單補繳期(每位車主累計2次小額欠費勸導機會,爾後再有小額欠費時,則逕予舉發) ,因此違規舉發單之填製時間稍有推遲,此係政府基於協助及便民之措施,俾免民眾因短時間忘繳通行費而受罰。從而,本案33件違規舉發日分別為104年5月20日(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5)、104年5月5日(如附表所示編號6至13)、104年4月13日(如附表所示編號14至21)、104年4月2日(如附表所示編號22至25)、104年3月12日(如附表所示編號26至29)、104年3月2日(如附表所示編號30至33),可知該33件違規皆為原告將系爭車輛辦理報廢後所舉發,則原告辦理報廢車輛時,尚無上開違規案件,此乃高速公路局辦理通行費補繳稽催所需時程所致。則原告既有如附表所列行駛應繳費之公路,不依期限補繳之事實,被告依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以系爭33件原處分裁罰原告,於法並無違誤。

㈡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

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300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通行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未依第10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書面通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限期補繳,並收取必要之追繳作業費用。前項應補繳通行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記明車輛牌照、車型、通行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書面通知補繳。未依規定繳交通行費之汽車所有人或駛人,經書面通知限期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規定舉發處罰之。公路法第24條第2項授權訂立之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高速公路局為辦理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依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訂定高速公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嗣於104年7月27日修正發布名稱為高速公路局電子收費申請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車輛不依規定繳納通行費,營運單位之自動收費系統應將該用路人車輛之車種、牌照號碼、通行時間、地點、行駛方向等予以記錄並照相或錄影存記;營運單位應依本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用路人應依「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所列金額及繳費期限完成補繳,逾補繳期限截止日未繳納者,依法舉發。原告行為時之高速公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1條、第13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1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㈡又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末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規定對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或對其他得會晤應受送達人之處所送達,亦無法依同法第73條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及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㈢本件原告就其駕駛系爭車輛,分別於附表所示通行日期與時

間,行經附表所示之高速公路路段,並無爭執,惟辯稱其並無「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是以本件兩造爭執之重點厥為: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車輛是否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經查:

⒈系爭車輛分別於附表所示通行日期與時間,行經附表所示

之高速公路路段,有載明通行時間、路段之影像照片33幀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28至139頁、第146至150頁);又因系爭車輛無預儲帳戶致未完成扣款,而欠繳通行費,經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公司分別於104年1月5日、同年1月19日、同年2月2日、同年2月17日、同年3月5日、同年3月17日寄發「交通○○○區○道○○○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補繳通行費用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6紙予原告,通知原告附表編號1至5之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共255元)繳款期限為104年4月10日、附表編號6至13之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共126元)繳款期限為104年3月25日、附表編號14至21之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共148元)繳款期限為104年3月10日、附表編號22至25之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共102元)繳款期限為104年2月25日、附表編號26至29之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共79元)繳款期限為104年2月10日、附表編號30至33之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共114元)繳款期限為104年1月26日,上開6紙補繳通行費用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均已合法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即南投縣○○鎮○○○街○○號)之草屯郵局,亦有補繳通行費用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各6紙附卷足稽(見本院卷第119至122頁、第71至73頁)。是原告未依上開通知單所列金額及繳費期限完成補繳,核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無訛,舉發機關以原告有前揭違規行為,依法製單逕行舉發,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以系爭33件原處分裁罰原告罰鍰各300元,共計9,900元,揆諸前開規定,於法即無不合。

⒉原告固辯稱其業於104年2月9日將系爭車輛報廢,若真有

違規情事,被告必定會要求原告先繳清所有應繳稅額及違規罰款,否則,怎會准許原告將車輛報廢等語。惟按,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停駛、復駛、繳交牌照、註銷牌照、換發牌照或駕駛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之1定有明文。系爭車輛原為原告所有,嗣於104年2月16日經被告登記報廢並收回汽車牌照,有汽車車籍查詢、汽車異動歷史查詢、汽機車過戶登記書、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0至113頁),固堪認定,然原告如附表所示之33件違規行為,最早經警舉發之日期為104年3月2日,則被告於104年2月16日將系爭車輛辦理報廢登記之時,原告既尚未受有行政罰鍰之處分,即無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之1規定之適用,自不得僅因原告將系爭車輛辦理報廢,逕認原告對於車輛報廢後所受罰鍰處分即無庸繳納,原告所辯,自無足採。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前開違規之事證已足堪認定,是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就原告如附表所示33次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行為,各裁處原告罰鍰300元,共計9,900元之處分,經核均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系爭33件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立昌附表:

┌─┬───────┬───────┬───────┬──────┬──────┬──────┐│編│ 裁決書日期 │ 通行日期 │ 通行地點 │ 繳費期限 │ 違規日期 │ 舉發通知單 ││號│ 裁決書字號 │ 通行時間 │ │ │ │ 日期及編號 │├─┼───────┼───────┼───────┼──────┼──────┼──────┤│1│104年10月5日 │104年1月30日 │國道一號員林- │104年4月10日│104年4月11日│104年5月20日││ │投監四字第65- │11時43分38秒 │埔鹽系統(連接 │ │ │國道警交字第││ │ZCR158432號 │ │台76)208.9K │ │ │ZCR158432號 │├─┼───────┼───────┼───────┼──────┼──────┼──────┤│2│104年10月5日 │104年1月25日 │國道一號員林- │104年4月10日│104年4月11日│104年5月20日││ │投監四字第65- │17時56分17秒 │埔鹽系統(連接 │ │ │國道警交字第││ │ZCR157171號 │ │台76)208.9K │ │ │ZCR157171號 │├─┼───────┼───────┼───────┼──────┼──────┼──────┤│3│104年10月5日 │104年1月24日 │國道三號霧峰系│104年4月10日│104年4月11日│104年5月20日││ │投監四字第65- │15時25分24秒 │統(連接國六) -│ │ │國道警交字第││ │ZGQ120731號 │ │草屯215.2K │ │ │ZGQ120731號 │├─┼───────┼───────┼───────┼──────┼──────┼──────┤│4│104年10月5日 │104年1月23日 │國道三號和美- │104年4月10日│104年4月11日│104年5月20日││ │投監四字第65- │11時0分59秒 │龍井186.0K等 │ │ │國道警交字第││ │ZGP092299號 │ │ │ │ │ZGP092299號 │├─┼───────┼───────┼───────┼──────┼──────┼──────┤│5│104年10月5日 │104年1月17日 │國道一號員林- │104年4月10日│104年4月11日│104年5月20日││ │投監四字第65- │18時21分14秒 │埔鹽系統(連接 │ │ │國道警交字第││ │ZCR155047號 │ │台76)208.9K │ │ │ZCR155047號 │├─┼───────┼───────┼───────┼──────┼──────┼──────┤│6│104年10月5日 │104年1月13日 │國道一號豐原- │104年3月25日│104年3月26日│104年5月5日 ││ │投監四字第65- │11時15分1秒 │大雅172.5K等 │ │ │國道警交字第││ │ZCP083831號 │ │ │ │ │ZCP083831號 │├─┼───────┼───────┼───────┼──────┼──────┼──────┤│7│104年10月5日 │104年1月12日 │國道三號霧峰系│104年3月25日│104年3月26日│104年5月5日 ││ │投監四字第65- │17時2分38秒 │統(連接國六) -│ │ │國道警交字第││ │ZGQ117681號 │ │草屯215.2K │ │ │ZGQ117681號 │├─┼───────┼───────┼───────┼──────┼──────┼──────┤│8│104年10月5日 │104年1月11日 │國道一號員林- │104年3月25日│104年3月26日│104年5月5日 ││ │投監四字第65- │16時35分11秒 │埔鹽系統(連接 │ │ │國道警交字第││ │ZCR153025號 │ │台76)208.9K │ │ │ZCR153025號 │├─┼───────┼───────┼───────┼──────┼──────┼──────┤│9│104年10月5日 │104年1月10日 │國道三號霧峰系│104年3月25日│104年3月26日│104年5月5日 ││ │投監四字第65- │14時37分32秒 │統(連接國六) -│ │ │國道警交字第││ │ZGQ117213號 │ │草屯215.2K │ │ │ZGQ117213號 │├─┼───────┼───────┼───────┼──────┼──────┼──────┤││104年10月5日 │104年1月7日 │國道三號霧峰系│104年3月25日│104年3月26日│104年5月5日 ││ │投監四字第65- │16時59分6秒 │統(連接國六) -│ │ │國道警交字第││ │ZGQ116676號 │ │草屯215.2K │ │ │ZGQ116676號 │├─┼───────┼───────┼───────┼──────┼──────┼──────┤││104年10月5日 │104年1月6日 │國道三號霧峰系│104年3月25日│104年3月26日│104年5月5日 ││ │投監四字第65- │11時38分1秒 │統(連接國六) -│ │ │國道警交字第││ │ZGQ116446號 │ │草屯215.2K │ │ │ZGQ116446號 │├─┼───────┼───────┼───────┼──────┼──────┼──────┤││104年10月5日 │104年1月5日 │國道三號霧峰系│104年3月25日│104年3月26日│104年5月5日 ││ │投監四字第65- │16時54分34秒 │統(連接國六) -│ │ │國道警交字第││ │ZGQ116246號 │ │草屯215.2K │ │ │ZGQ116246號 │├─┼───────┼───────┼───────┼──────┼──────┼──────┤││104年10月5日 │104年1月1日 │國道一號埔鹽系│104年3月25日│104年3月26日│104年5月5日 ││ │投監四字第65- │14時23分53秒 │統(連接台76) -│ │ │國道警交字第││ │ZCR150140號 │ │彰化201.1K │ │ │ZCR150140號 │├─┼───────┼───────┼───────┼──────┼──────┼──────┤││104年10月5日 │103年12月30日 │國道一號台中( │104年3月10日│104年3月11日│104年4月13日││ │投監四字第65- │11時46分50秒 │台灣大道)-南屯│ │ │國道警交字第││ │ZCP078931號 │ │180.2K等 │ │ │ZCP078931號 │├─┼───────┼───────┼───────┼──────┼──────┼──────┤││104年10月5日 │103年12月29日 │國道三號霧峰系│104年3月10日│104年3月11日│104年4月13日││ │投監四字第65- │16時2分10秒 │統(連接國六) -│ │ │國道警交字第││ │ZGQ113871號 │ │草屯215.2K │ │ │ZGQ113871號 │├─┼───────┼───────┼───────┼──────┼──────┼──────┤││104年10月5日 │103年12月27日 │國道一號大雅- │104年3月10日│104年3月11日│104年4月13日││ │投監四字第65- │12時27分31秒 │台中(台灣大道 │ │ │國道警交字第││ │ZCP078049號 │ │)-177.4K等 │ │ │ZCP078049號 │├─┼───────┼───────┼───────┼──────┼──────┼──────┤││104年10月5日 │103年12月26日 │國道三號霧峰系│104年3月10日│104年3月11日│104年4月13日││ │投監四字第65- │17時5分15秒 │統(連接國六) -│ │ │國道警交字第││ │ZGQ113167號 │ │草屯215.2K │ │ │ZGQ113167號 │├─┼───────┼───────┼───────┼──────┼──────┼──────┤││104年10月5日 │103年12月25日 │國道三號霧峰系│104年3月10日│104年3月11日│104年4月13日││ │投監四字第65- │11時56分47秒 │統(連接國六) -│ │ │國道警交字第││ │ZGQ112975號 │ │草屯215.2K │ │ │ZGQ112975號 │├─┼───────┼───────┼───────┼──────┼──────┼──────┤││104年10月5日 │103年12月24日 │國道三號霧峰系│104年3月10日│104年3月11日│104年4月13日││ │投監四字第65- │17時14分10秒 │統(連接國六) -│ │ │國道警交字第││ │ZGQ112743號 │ │草屯215.2K │ │ │ZGQ112743號 │├─┼───────┼───────┼───────┼──────┼──────┼──────┤││104年10月5日 │103年12月23日 │國道三號霧峰( │104年3月10日│104年3月11日│104年4月13日││ │投監四字第65- │14時46分25秒 │台三線、太平- │ │ │國道警交字第││ │ZGQ112519號 │ │台74)-霧峰系統│ │ │ZGQ112519號 │├─┼───────┼───────┼───────┼──────┼──────┼──────┤││104年10月5日 │103年12月19日 │國道三號霧峰( │104年3月10日│104年3月11日│104年4月13日││ │投監四字第65- │13時43分51秒 │台三線、太平- │ │ │國道警交字第││ │ZGR035570號 │ │台74)-中投 │ │ │ZGR035570號 │├─┼───────┼───────┼───────┼──────┼──────┼──────┤││104年10月5日 │103年12月14日 │國道一號員林- │104年2月25日│104年2月26日│104年4月2日 ││ │投監四字第65- │18時34分29秒 │埔鹽系統(連接 │ │ │國道警交字第││ │ZCR143977號 │ │台76)208.9K │ │ │ZCR143977號 │├─┼───────┼───────┼───────┼──────┼──────┼──────┤││104年10月5日 │103年12月13日 │國道三號霧峰( │104年2月25日│104年2月26日│104年4月2日 ││ │投監四字第65- │15時37分48秒 │台三線、太平- │ │ │國道警交字第││ │ZGQ109719號 │ │台74)-霧峰系統│ │ │ZGQ109719號 │├─┼───────┼───────┼───────┼──────┼──────┼──────┤││104年10月5日 │103年12月10日 │國道一號大雅- │104年2月25日│104年2月26日│104年4月2日 ││ │投監四字第65- │12時31分48秒 │台中(台灣大道 │ │ │國道警交字第││ │ZCP072186號 │ │)-177.4K等 │ │ │ZCP072186號 │├─┼───────┼───────┼───────┼──────┼──────┼──────┤││104年10月5日 │103年12月4日 │國道一號員林- │104年2月25日│104年2月26日│104年4月2日 ││ │投監四字第65- │11時40分34秒 │埔鹽系統(連接 │ │ │國道警交字第││ │ZCR141152號 │ │台76)208.9K │ │ │ZCR141152號 │├─┼───────┼───────┼───────┼──────┼──────┼──────┤││104年10月5日 │103年11月28日 │國道一號員林- │104年2月10日│104年2月11日│104年3月12日││ │投監四字第65- │11時0分20秒 │埔鹽系統(連接 │ │ │國道警交字第││ │ZCR138817號 │ │台76)208.9K │ │ │ZCR138817號 │├─┼───────┼───────┼───────┼──────┼──────┼──────┤││104年10月5日 │103年11月23日 │國道三號霧峰系│104年2月10日│104年2月11日│104年3月12日││ │投監四字第65- │14時23分28秒 │統(連接國六) -│ │ │國道警交字第││ │ZGQ104443號 │ │草屯215.2K │ │ │ZGQ104443號 │├─┼───────┼───────┼───────┼──────┼──────┼──────┤││104年10月5日 │103年11月21日 │國道一號員林- │104年2月10日│104年2月11日│104年3月12日││ │投監四字第65- │10時52分36秒 │埔鹽系統(連接 │ │ │國道警交字第││ │ZCR136832號 │ │台76)208.9K │ │ │ZCR136832號 │├─┼───────┼───────┼───────┼──────┼──────┼──────┤││104年10月5日 │103年11月16日 │國道一號員林- │104年2月10日│104年2月11日│104年3月12日││ │投監四字第65- │14時30分8秒 │埔鹽系統(連接 │ │ │國道警交字第││ │ZCR135548號 │ │台76)208.9K │ │ │ZCR135548號 │├─┼───────┼───────┼───────┼──────┼──────┼──────┤││104年10月5日 │103年11月15日 │國道三號霧峰( │104年1月26日│104年1月27日│104年3月2日 ││ │投監四字第65- │13時21分45秒 │台三線、太平- │ │ │國道警交字第││ │ZGQ100706號 │ │台74)-霧峰系統│ │ │ZGQ100706號 │├─┼───────┼───────┼───────┼──────┼──────┼──────┤││104年10月5日 │103年11月12日 │國道三號霧峰系│104年1月26日│104年1月27日│104年3月2日 ││ │投監四字第65- │16時30分23秒 │統(連接國六) -│ │ │國道警交字第││ │ZGQ100061號 │ │草屯215.2K │ │ │ZGQ100061號 │├─┼───────┼───────┼───────┼──────┼──────┼──────┤││104年10月5日 │103年11月7日 │國道一號員林- │104年1月26日│104年1月27日│104年3月2日 ││ │投監四字第65- │14時11分34秒 │埔鹽系統(連接 │ │ │國道警交字第││ │ZCR131499號 │ │台76)208.9K │ │ │ZCR131499號 │├─┼───────┼───────┼───────┼──────┼──────┼──────┤││104年10月5日 │103年11月2日 │國道一號豐原- │104年1月26日│104年1月27日│104年3月2日 ││ │投監四字第65- │16時4分36秒 │大雅172.5K等 │ │ │國道警交字第││ │ZCP057986號 │ │ │ │ │ZCP057986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1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