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1號聲 請 人 廖建昇相 對 人 南投縣政府代 表 人 林明溱(縣長)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救助聲請所據之本案訴訟即本院105年度簡字第4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事件,既經本院認定係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而於105年3月23日裁定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則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應由受訴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依上開規定,應依職權併同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立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