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再字第1號再審 原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返還補償金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4日本院10
8 年度簡字第3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亞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