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1年度交字第48號原 告 黃祺勝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法定代理人 黃士哲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11年7月11日中市裁字第68-GV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72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定有明文。本件係交通裁決事件,依前揭規定,爰不經最後言詞辯論,逕為裁判。
二、爭訟概要: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11日2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中市西屯區上安路與福科二路,因「酒駕拒測」之違規行為,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開立第GV0000000號違規單(下稱舉發通知單),應到案日期111年8月10日,而逕行舉發,並送達原告。被告續於111年7月11日以中市裁字第68-GV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吊銷之起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下稱原處分),經郵遞送達原告。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案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
⒈取締過程員警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公文回覆關於員警
兩次攔停理由前後不一致,原告並未有行車搖晃之違規,天色昏暗員警無法辯識副駕駛座乘客無繫安全帶。
⒉員警未正確告知取締依據法條,且未確實踐行先行勸導並告
知拒絕之法律效果,而以有無前科之後果誤導原告拒絕酒測。
⒊員警於攔停後,原告之同車友人開始情緒不穩,干擾原告與
員警的對話,現場混亂之同時,員警又以催促的語氣要求原告決定是否要酒測,並強調酒測值超標會有前科紀錄,拒絕酒測就不會有前科紀錄來誤導原告,使原告心生恐懼,而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已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自屬違法云云,原處分尚有疑慮,懇請撤銷等語。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
⒈按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警察得予以攔停並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舉發機關檢附舉發員警密錄器影像顯示,系爭車輛未顯示方向燈即轉彎至銜接路口,其未按交通規則駕駛車輛,依客觀合理判斷,即屬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況且員警攔停時,系爭車輛充斥酒氣,且原告及同車友人皆有酒味酒容,並經檢知器確認原告具有酒精反應。是以,警方自得對原告要求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⒉舉發員警已詳實告知原告酒精濃度測試相關之刑法、行政罰
上法律效果及區別,並特別說明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處罰內容,原告程序資訊取得權已獲保障,又期間員警並未以威逼利誘之方式影響原告選擇意志,原告係依其自由意志及其友人建議於衡量得失下,作成「拒絕酒測」之決定,故員警就「拒絕酒測」違規事實所為之舉發,其程序並無違誤,舉發機關依法舉發並無不合,原處分裁處亦無違誤,原告之訴並無理由等語。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件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車輛行經臺中市西屯區上安路與福科二路,為警攔查後,為舉發機關員警認定「酒駕拒測」,經舉發機關開立發通知單,原告不服而申訴,被告續以原處分裁罰原告等情,有錄影光碟、舉發通知單、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11年9月28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110093773號函、舉發機關111年9月30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110123024號函、原處分及送達證明書、駕駛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應堪認為真實。而據兩造上開主張,本件爭點厥為:員警對原告攔查有無正當理由?員警對原告實施酒測有無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如有,原告是否違規拒絕接受酒測?
六、本院之判斷:㈠員警實施攔查係有正當理由:
⒈按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行經指定公共
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查證其身分;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7條第1項第1款、第8條第1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由此可見,合法實施酒測程序應區分「攔停」及「實施酒測」二階段,前者又可區分為「行經酒測站之集體攔停(第6條第1項第6款、第7條第1項第1 款)」及「隨機攔停(第8條第1項)」。警察對於行經「酒測站」之駕駛人,為確認身分固無須合理懷疑即得攔停人及車輛,與「隨機攔停」必須「合理懷疑」始得攔停迥異;惟其後員警對駕駛人「實施酒測」,無論駕駛人先前係因集體攔停或隨機攔停,警察均須「合理懷疑」交通工具「已發生具體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始得對駕駛人實施酒測。
⒉本件員警於本院證述:當時會攔停原告原因是因為行車搖晃
,靠近看副駕駛座未繫安全帶,合理依法判斷得以攔查,當下確定有行車搖晃並且靠近後發現副駕駛座未繫安全帶,跨越雙黃線是事後看影片確定;當下攔停是原告行車搖晃,也有跨越雙黃線,因為製單告發民眾要有十足把握,我當下沒有把握確實跨越雙黃線,所以以當下確定副駕駛所未繫安全帶為原因舉發,事後查閱影片確實有跨越雙黃線等語(見本院卷第118-119頁)。而原告有跨越雙黃線之事實及副駕駛座未繫安全帶之違規,為原告所不爭執,跨越雙黃線部分,並有原告系爭車輛跨越雙黃線之截圖照片可參(見本院卷第145頁),可認原告系爭車輛為警攔查前,確有違規之事實。而員警於執勤時,對於駕駛人駕車是否有行車搖晃之事實,乃依其現場客觀事實認定,此部分既無證據顯示執行員警之攔停出於恣意,即尊重其現場之判斷。而本件原告既然有跨越雙黃線之違規,可認其行車確有偏移之情形,已足認舉發員警所認行車搖晃,並非全然無據。則舉發員警對於其發現系稱車輛有行車搖晃之事實,靠近後又發現副駕駛座有未繫安全帶之違規,已可認本件舉發員警對原告進行攔停,乃係因目睹有搖晃不穩及未繫安全帶之違規,故依客觀合理判斷屬易生危害之車輛,進而對其進行攔查,自符合上述之法定要件。且員警於攔停後,察覺原告身染酒氣,依相關客觀情狀,亦足以對原告產生酒後駕車之合理懷疑,是員警本件所為之攔查係有正當理由。
㈡員警對原告實施酒測時,已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且原告仍違
規消極拒絕接受酒測:⒈本件系爭車輛遭舉發員警攔停後,舉發員警、原告與系爭車
輛副駕駛座人員間之對話,業據執行員警製有譯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9-109頁),上開譯文經原告、被告修正後如附件所示,堪認附件所示譯文,為兩造所不爭執,自足以做為本院認定事實之基礎。⒉依附件譯文所示,自錄影時間02:39:51開始舉發警員已表
示:「0.17以下我們就是勸導離去,0.18到0.24就是製單扣車,汽車的部分就是開罰新台幣3萬塊至12萬塊,當場移置保管車輛,駕照吊扣1至2年;0.25以上就是觸犯公共危險罪,這個要移送地檢。那拒測的部分,直接開罰新台幣18萬塊,各級駕照均吊銷其三年,期間都不得考照。」等語,已就酒測後之結果及拒絕酒測結果詳為說明。於錄影時間02:41:19舉發警員表示:「0.18到0.24就是行政罰,那拒測也是行政罰,0.25以上就1是會有紀錄,會有前科」等語。並已說明就酒測結果以酒測值區分為行政罰或刑罰。於錄影時間
02:41:28至02:41:38並補充說明,拒測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語,足認舉發員警已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99號解釋所要求之先行勸導並告知拒測法律效果之事前告知義務,係合於正當法律程序。⒊至原告主張員警以錄影時間02:41:19員警表示:「0.18到0
.24就是行政罰,那拒測也是行政罰,0.25以上就是會有紀錄,會有前科」、錄影時間2時43分27秒員警表示:「很簡單,你測就是會有刑罰,就是會有紀錄」等語,刻意誤導,使原告心生恐懼,而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已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自屬違法云云。然查,依前揭說明,員警就酒測後之結果及拒絕酒測結果已詳為說明,且就酒測結果以酒測值區分為行政罰或刑罰,原告當知酒測值
0.25以上,始會有觸犯刑罰,則員警所謂「會有前科」,「你測就是會有刑罰」,以譯文前後文對照,自係指原告可能觸犯公共危險罪部分,用語究為犯罪、前科、前案紀錄或觸犯刑罰,均無不可,準此,自難認員警有何刻意誤導之處,至原告其後是否可以受緩起訴處分、或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而得不予記載於良民證,乃係另一問題,且非員警依法須告知之義務或程序要求,原告因誤解而心生恐懼,自不影響員警之舉發程序適法性,是原告上開主張,洵屬無據,自無足採。
七、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各節,均無可採,其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被告以原處分所為之裁處合法適當,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證人日旅費為1,420元,合計第一審訴訟費用1,720元(計算式:300+1420=1720),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規定,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蔡志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雅筑附件
02:38:23警員林哲旭:先幫我打P檔熄火。
02:38:26警員林哲旭:有帶證件嗎?
02:38:23駕駛人黃祺勝:有。
02:38:28警員林哲旭:你剛剛在青海南街,要右轉上安路的時候,記得打一下方向燈。
02:38:34駕駛人黃祺勝:我剛剛沒有打方向燈嗎?
02:38:35警員林哲旭:對。
02:38:38警員林哲旭:你安全帶跟副駕駛座的安全帶也要繫一下。
02:38:47警員林哲旭:後面有坐人嗎?
02:38:52警員林哲旭:沒有喝酒哄?
02:38:53駕駛人黃祺勝:沒有沒有沒有。
02:38:57警員林哲旭:來,請吹氣。
02:38:58警員林哲旭:來你先下車一下。
02:39:00警員林哲旭:先下車。
02:39:00警員林哲旭:你是車內有噴消毒酒精嘛?還是怎麼樣?
02:39:04駕駛人黃祺勝:沒有,他(手指副駕駛乘客)有喝酒。
02:39:06警員林哲旭:好,那你先下車一下。
02:39:10警員林哲旭:你有沒有喝酒。
02:39:11駕駛人黃祺勝:沒有沒有。
02:39:12警員林哲旭:可是有酒精反應。
02:39:13駕駛人黃祺勝:有嘛?
02:39:14警員林哲旭:對阿。
02:39:15警員林哲旭:就是有亮燈才叫你下車。
02:39:16駕駛人黃祺勝:痾...
02:39:17警員林哲旭:你喝多少酒?
02:39:18駕駛人黃祺勝:蛤?
02:39:19警員林哲旭:你喝什麼酒?
02:39:22駕駛人黃祺勝:剛剛喝那個..痾..就是類似薑母鴨。
02:39:25警員林哲旭:薑母鴨哦?
02:39:27警員林哲旭:那我跟你講你可能食用含有酒精的食品那這個(指酒精檢知器)有酒精反應不代表你會超標,不過依照流程還是要對你進行酒測。
02:39:37警員林哲旭:那等一下,你什麼時候時間飲酒結束的?
02:39:41駕駛人黃祺勝:欸...大概一個小時前,兩個小時。
02:39:45警員林哲旭:好。那我先跟你,你小心哄。
02:39:51警員林哲旭:0.17以下我們就是勸導離去,不過我們還是建議你不要駕駛任何交通工具。
02:39:57駕駛人黃祺勝:(講話不清楚)。
02:39:58 警員林哲旭:你先聽我說完。
02:40:00警員林哲旭:0.17以下我們就是勸導離去,0.18到0.24就是製單扣車,汽車的部分就是開罰新台幣3萬塊至12萬塊,當場移置保管車輛,駕照吊扣1至2年。
02:40:23警員林哲旭:先生你先聽我說完對他的酒駕宣讀權利,然後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沒關係我拒測的權利我一樣會告知他。
02:40:26副駕駛乘客:(酒醉胡言亂語)。
02:40:34警員林哲旭:拒測的權利我一樣會告知他,你不用擔心,不用擔心。
02:40:37副駕駛乘客:(酒醉胡言亂語)。
02:40:40警員林哲旭:這是你朋友嘛?對阿,我都還沒講完。
02:40:48警員林哲旭:0.25以上就是觸犯公共危險罪,這個要移送地檢。那拒測的部分,直接開罰新台幣18萬塊,各級駕照均吊銷其三年,期間都不得考照。
02:41:05警員林哲:我跟你解釋一下,數值0.18以上,只要包含0.18。
02:40:08副駕駛乘客:(酒醉胡言亂語)。
02:41:12駕駛人黃祺勝:你先不要講話。
02:41:15警員林哲旭:牌照都會吊扣2年。
02:41:18駕駛人黃祺勝:0.18以上是會有紀錄嘛?
02:41:19警員林哲旭:0.18到0.24就是行政罰,那拒測也是行政罰,0.25以上就是會有紀錄,會有前科。
02:41:26駕駛人黃祺勝:那拒測是罰錢嘛?
02:41:28警員林哲旭:對,拒測就是罰錢。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各級駕照均吊銷其三年不得考照。
02:41:36駕駛人黃祺勝:你說拒測的話嗎?
02:41:38警員林哲旭: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02:41:44副駕駛乘客:(酒醉胡言亂語)。
02:41:46警員林哲:我等一下,會開酒測器起來,給你選擇,你自己選擇。
02:41:51駕駛人黃祺勝:可以再吹一次嘛?(手指著酒精檢知器)。
02:41:53警員林哲:我跟你講就是會有酒精反應。
02:41:54駕駛人黃祺勝:那我可以再吹一次嘛?(手指著酒精檢知器)。
02:41:55警員林哲旭:它就是亮紅燈了。
02:41:57駕駛人黃祺勝:可是我剛剛沒看到。
02:41:58警員林哲旭:它就是亮紅燈了,大家都是成年人你應該聽得懂我在講什麼。
02:42:01駕駛人黃祺勝:可是我剛剛沒看到,可以再吹一次嘛?
02:42:05警員林哲旭:很明顯,來你再吹一次,吹氣三秒鐘。好來請吹氣。
02:42:10警員林哲旭:就是亮紅燈了(酒精檢知器)。
02:42:12副駕駛乘客:你拒測拒測拒測,拒測。
02:42:14警員林哲旭:好啦,你讓他選擇。
02:42:12副駕駛乘客:你拒測拒測。
02:42:23警員林哲旭:行政罰就是不會有紀錄。不過你第二次拒測,十年以内18萬塊再加上18萬塊就是36萬塊。但就是沒有刑案紀錄。
02:42:32副駕駛乘客:你拒測好不好。
02:42:33警員林哲旭:很簡單,就行政法就這樣。我跟你解釋得很清楚了。
02:42:36駕駛人黃祺勝:但是..那個車輛要扣是不是?
02:42:41警員林哲旭:對,沒錯。
02:42:43駕駛人黃祺勝:那車輛是要扣多久?
02:42:46警員林哲旭:扣到你去繳完罰單,若是你選擇拒測的話就是。
02:42:56警員林哲旭:若是監理站有營業的時候,例假日跟假日都不行。
02:43:09警員林哲旭:來啦,先生哈囉。我們這個流程要跑完。
02:43:19警員林哲旭:車主是誰?
02:43:24(駕駛人黃祺勝與副駕駛乘客在交談對話)。
02:43:27警員林哲旭:很簡單,你測就是會有刑罰,就是會有紀錄。
02:43:41警員林哲旭:不過先生,我們警方都會鼓勵民眾吹測。我們都是會建議民眾吹測。
02:43:50警員林哲旭:如果你要選擇拒測那是你的權益。我也無法左右你。
02:43:58警員林哲旭:現在時間111年7月11日02時43分,要對你進行第一次吹測,你要選擇做酒測嘛?
02:44:08副駕駛乘客:(酒醉胡言亂語)。
02:44:11警員林哲旭:這個是全新未開封過的吹管,你幫我打開它。
02:44:19警員林哲旭:來啦哈囉,你要不要做吹測?
02:44:25警員林哲旭:不吹哄,確定喔。
02:44:26副駕駛乘客:(酒醉胡言亂語)。
02:44:26警員林哲:我跟你講。
02:44:26副駕駛乘客:等一下,等一下。
02:44:27警員林哲旭:你先打開它。哈囉,閉嘴,你不要妨礙我執行公務(對酒醉副駕駛乘客)。
02:44:34警員林哲旭:我會以現行犯逮捕你(對副駕駛酒醉乘客),你先閉嘴。
02:44:41駕駛人黃祺勝:現在就是要不要吹嘛?
02:44:41警員林哲旭:對。
02:44:45副駕駛乘客:(酒醉胡言亂語)。
02:44:46警員林哲:我現在對你執行第一次黃先生,進行第一次吹測。你要選擇吹測嗎?
02:44:52警員林哲旭:你先幫我打開它,全新未開封過的吹嘴。
02:44:53駕駛人黃祺勝:所以先打開可以拒吹嘛?
02:44:55警員林哲旭:對,沒錯,只是這是一個流程。
02:45:01副駕駛乘客:他現在有權利...?(收音不清)。
02:45:05警員林哲旭:你可以提問,但你不要妨礙我執行公務。
02:45:06副駕駛乘客:(酒醉胡言亂語)。
02:45:08警員林哲旭:你一直在中斷我的對話。
02:45:15警員林哲旭:那你要吹測嘛?第一次。
02:45:22警員林哲旭:要不要吹?要的話就含住吹嘴持續吹氣五秒鐘,中間都不要中斷。
02:45:32駕駛人黃祺勝:因為我剛剛喝薑母鴨。
02:45:36副駕駛乘客:我問你,你有沒有辦法。
02:45:38警員林哲旭:我跟你講。
02:45:40警員林哲旭:哈囉,你不要再插嘴了(對副駕駛座乘客)。
02:45:43副駕駛乘客:我可不可以跟他講一個問題?
02:45:44警員林哲旭:你有什麼問題?我現在執行公務,你有什麼問題?
02:45:48副駕駛乘客:(酒醉胡言亂語)。
02:45:51警員林哲旭:我跟你講,你選擇拒測就拒測了,那選擇吹,吹出來的數值多少就是多少,不能再吹第二次。
02:46:04警員林哲旭:你要不要吹測?
02:46:05駕駛人黃祺勝:我要拒測。
02:46:06警員林哲旭:選擇拒測確定哄?
02:46:08駕駛人黃祺勝:對。
02:46:09警員林哲旭:好,我現在要按拒測,不能反悔。各籍駕照均吊銷其三年期間不得考照。
02:46:13駕駛人黃祺勝:你要不要幫我出?(指副駕駛座乘客)。
02:46:15副駕駛座乘客:你選擇拒測。
02:46:15警員林哲旭:拒測喔?我要按囉。
02:46:16駕駛人黃祺勝:好。
02:46:21駕駛人黃祺勝:那現在拒測的話,明天繳完...
02:46:24警員林哲旭:當場移置保管,然後到監理站。
02:46:27駕駛人黃祺勝:阿你保管是指?
02:46:28警員林哲旭:你先聽我說完,好不好?
02:46:31駕駛人黃祺勝:OKOK。
02:46:32警員林哲旭:如果你有困難的話,跟監理站說你要分期付款,之後你拿著收據到崇德拖吊場。
02:46:41警員林哲旭:之後我會寫扣車單,摯單給你。
02:46:45駕駛人黃祺勝:扣車單上面會寫地點嘛?
02:46:46警員林哲旭:沒錯,會寫地點。
02:47:00副駕駛座乘客:我問你一個問題好不好?
02:47:01警員林哲旭:來請說?
02:47:03副駕駛座乘客:你警察編號幾號?我要拍照。
02:47:05警員林哲旭:可以這邊。
02:47:06副駕駛座乘客:來我拍張照。
02:47:07警員林哲旭:你自己來。
02:47:09副駕駛座乘客:我要拍照,來。
02:47:13 副駕駛座乘客:6355(員警編號)好不好?
02:47:15警員林哲旭:對。
02:47:16副駕駛座乘客:我要拍照好不好,我要舉發你。
02:47:19警員林哲旭:那是你的權利。
02:47:21副駕駛座乘客:不錯嘛,我要舉發你啊。
02:47:24副駕駛座乘客:你幾歲?
02:47:25警員林哲旭:你現在講話是充滿挑釁嘛?
02:47:25副駕駛座乘客:這不是挑釁阿。
02:47:30警員林哲旭:你現在口罩都沒戴,會違反傳染病防治法。
02:47:37警員林哲旭:661,6906呼叫(呼喊無線電)。
02:47:45駕駛人黃祺勝:所以現在車輛是會在這邊?
02:47:46警員林哲旭:車輛會當場移置保管,等一下我會請拖吊車把這台車輛給拖走。
02:47:52警員林哲旭:661,6906呼叫(呼喊無線電)。
02:47:54值班台警員661:回答(無線電回答)。
02:47:57警員林哲旭:麻煩支援扣車本至上安路與福科二路(呼喊無線電)。
02:48:05 值班台警員661:收到(無線電回答)。
02:48:06 警員林哲旭:四輪的(呼喊無線電)。
02:48:19警員林哲旭:這邊簽名。
02:48:22 駕駛人黃祺勝:我想請問一個問題...
02:48:23 警員林哲旭:你先幫我簽完名。
02:48:25 駕駛人黃祺勝:我先問。
02:48:26 警員林哲旭:你先幫我簽名,我們要依照流程好不好?
02:48:30警員林哲旭:我剛剛有問必答,你放心。
02:48:32駕駛人黃祺勝:我現在車被扣嘛,你等一下車拖吊完,車拖吊完之後,我就等監理站開放的時間,繳完罰款然後就可以拿車了,是這樣嘛?
02:48:40警員林哲旭:沒有,拿著收據跟扣車單,我剛剛有跟你說,到監理站繳完錢,可以麻煩你先把口罩戴上,因為現在疫情很嚴峻。
02:48:49駕駛人黃祺勝:好,你說。
02:48:50警員林哲旭:到監理站繳完錢,如果你有困難的話,可以跟他們說我要申請分期付款,分幾期我不曉得,因為處罰單位是監理站。
02:49:00警員林哲旭:拿著收據跟扣車單到崇德拖吊場去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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