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1年度交字第52號原 告 黃家慶訴訟代理人 羅金燕律師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法定代理人 黃士哲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11年7月18日中市裁字第68-G1MB10273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3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3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定有明文。本件係交通裁決事件,依前揭規定,爰不經最後言詞辯論,逕為裁判。
二、爭訟概要:緣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18日01時1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為警攔查發現原告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因原告拒絕酒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認定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而認定原告違反道路1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規定,當場掣開第G1MB10273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續於111年7月18日以中市裁字第68-G1MB10273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吊銷汽車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略以:㈠本件交通事件裁決,出於警員隨意在路邊對原告進行臨檢及
要求酒測,原告在路邊抽菸,並無駕車,並無已經發生危害或可能發生危害之情事,更無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8條所定臨檢及酒測要件;警員隨意臨檢,先以誘導方式取得原告身份證字號個資,復要求原告酒測,原告本無配合義務,拒絕酒測並無未合。系爭交通裁決係出於違法臨檢,為違法處分。
㈡本件員警持檢知器要求原告吹氣,違背內政部警政署之規定
;本件員警未告知「吊銷駕駛」之法律效果,屬未踐行「全部法律效果之事前告知義務」,均有違正當法律程序。
㈢並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
四、被告則答辯以:㈠查員警密錄器影像顯示,原告未正確配戴口罩,有違中央流
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26日「外出應全程配戴口罩,未戴口罩者,不再勸導逕予裁罰」之公告,係警方攔檢原告並非無據。
㈡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警查得依其警察經驗及現場狀
況對事件綜合評估,並經合理推論後,合理懷疑可能有危害之發生,即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又只要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駕可能性,其發動門檻即已足備,非謂車輛需在「行駛中」被攔停,始得進行酒精濃度測試。本件員警於盤查過程中發現原告有酒味、酒氣,並經科學儀器確認其吐氣帶有酒精反應,又其住居所與攔查地點有一定距離,復於現場發現原告所有機車排氣管尚有餘熱,前揭情形足以合理懷疑原告有酒後駕車之可能,且經查驗系爭機車行跡軌跡,證明原告確實於違規當時駕駛系爭機車至違規地點,係員警經行政調查後,依其執法經驗及現場狀況綜合評估,合理懷疑原告有酒後駕車之事實,其發動實施酒測之理由已足備難謂員警有任意盤查施行酒測之違法。
㈢本件員警於酒測前已詳實說明酒精濃度超標程度所涉刑法行
政罰,以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且於原告詢問及表達拒絕酒測時,一一解釋說明,並附帶說明五年累犯加重之相關規定,並再三確認原告拒絕酒測之意象。綜上,警方已充分滿足原告「程序資訊取得權』及『受告知權」之權利,且未以脅迫、利誘等不正方法迫使或影響原告選擇權之行使,足認原告係於自由意志下所為之決定。警方酒測程序無違「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5項之規定。
㈣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第1項)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第4項)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項第2款定有明文。故駕駛人依其他行政法規而有接受酒測之義務時,例如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形,駕駛人倘拒絕接受酒測,此時亦屬違反前揭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
㈡又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
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再按「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警察法第二條規定參照)。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參照)。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授權警員實施酒測檢定之規定,乃是基於警員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必要性所設,警員固不能毫無理由對駕駛人實施酒測,然只要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例如:駕駛人有明顯酒味、所駕駛車輛搖晃等),縱駕駛人未有明顯違規行為,其發動門檻即已足備,而得對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駕駛人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實施酒測。是以,在駕駛人遭警員依法攔停並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駕駛人若仍執意拒絕接受酒測,自應依法加以處罰。
㈢經查,本件係因原告未戴口罩站立於路口轉角處抽菸而遭警
攔查,而原告自承一旁停放之系爭機車為其所有,員警懷疑為原告騎乘至現場,乃以酒精檢知器(即俗稱酒測棒)請原告吹氣,發現原告有酒精反應後,始請求值班人員調取路口監視器畫面,確認原告不久前之行車軌跡,而認原告有駕駛之行為,故要求原告實施酒測,惟為原告所拒絕等情,有附件所示之勘驗結果及被告提出之錄影譯文可參(見本院卷第66頁以下),應堪信為真實。然原告既係因未戴口罩站立於路口而遭警攔查,固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相關行政規定,惟原告並非駕駛系爭機車遭警攔停,客觀上已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攔停「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之規定,自不得依同項第3款之規定,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㈣基此,本件原告固有因未載口罩而應接受員警查驗身分之義
務,然員警在無任何合理懷疑以及具體危險之情況下要求原告接受酒測,與法未合,原告即無配合進行酒測之義務。是以,員警逕以調取路口監視器畫面認定原告攔查前曾有駕駛行為,而要求原告接受酒測,自不合乎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員警依此所為之舉發自因違反正當行政程序而不合法,被告以該舉發為基礎所為之原處分應予以撤銷。
六、綜上所述,舉發員警之攔查酒測程序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違反立法者所定之正當行政程序,被告以舉發為基礎之裁決應予撤銷。是被告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第35條第9項,以原處分對原告裁罰,顯有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蔡志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雅筑附件檔案名稱:1MP4
01:07:07至01:08:13員警:欸兄弟,你在聽音樂是不是?你在聽音樂喔(此時原告站
在路口轉角處抽菸,機車停放在旁邊停車格,口罩拉下掛在下巴,員警騎車一邊靠近一邊詢問)。
原告:對啊。
員警:啊你在這邊幹嘛?原告:沒有啊,我要領錢啊。
員警:領錢?怎麼這麼晚你住附近嗎?原告:對啊。
員警:你住哪裡?原告:那個大墩十一街(此時原告已將掛在嘴上的口罩戴好)。
員警:啊你怎麼會跑來這邊領?原告:對啊,這裡不然就東興路啊。
員警:因為你剛剛在戶外抽菸,現在防疫要全程戴口罩,你身分證借我按一下。
原告:Z000000000。
員警:啊你叫什麼名字?原告:甲○○。
員警:啊你怎麼來的?原告:走路啊。
員警:走路?你走路來的?真的喔!(此時員警走下車)員警:你的嗎?(此時員警問路邊停車格的機車是否為原告所有)原告:對啊。
員警:有喝酒嗎?原告:沒有。
(此時員警走回機車取出酒測棒)檔案名稱:2MP4
01:09:40至01:10:43員警:等一下吼,稍等一下。
員警:來,長吹氣。
員警:還是有阿。有沒有,有沒有,紅起來了。
員警:做個酒測,做個酒測。
員警:有酒精反應做個酒測。
原告:我又沒有騎機車。
員警:真的厚。
原告:真的阿,真的我沒有騎。
員警:我請值班調監視器畫面給你看。
01:10:20 此時員警使用無線電查詢原告行車記錄
01:10:34 給你一個車號幫我調他的行車軌跡,最近最近一筆照片點開傳給我。
01:10:43 員警:這台車是你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