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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交字第 6 號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1年度交字第6號原 告 李世英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 表 人 魏武盛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111年2月7日投監四字第65-GDJ43570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爭訟概要:原告於110年12月10日9時27分許,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停放於臺中市○區○○街000號前(下稱系爭地點),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下稱舉發機關)警員認原告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所定「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之規定並填製舉發日期110年12月29日中市警交字第GDJ43570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11年2月12日。嗣原告於111年1月7日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屬南投監理站(下稱南投監理站)提出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經南投監理站向舉發機關函查結果,仍認違規事實明確,遂以111年1月27日以中監投站字第1110011134號函通知原告仍應依章處罰,嗣於111年2月7日依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投監四字第65-GDJ435704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900元(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

原告於當時係前往系爭地點對面之鄉林建設公司應徵工作,經櫃檯人員同意後始將系爭車輛臨時停放在系爭地點,嗣原告不慎在樓梯跌倒受傷,櫃檯人員不理會並向原告恐嚇而有發生爭執,而原告經救護車送醫治療後,竟遭檢舉違規停車,該檢舉應為報復原告之行為。因此,原告將系爭車輛停放在系爭地點係經櫃台人員同意且無妨礙他車通行,應無違規。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

原告於上開時、地在系爭地點停車,且系爭地點有設置雙黃線之雙向道,而系爭車輛停放在系爭地點時已占用約2分之1車道,迫使其他汽車駕駛人必需跨越雙黃線,始得通行,則原告顯有在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之違規行為。

㈡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如爭訟概要欄所述之事實,有舉發通知單、交通案件陳述單、南投監理站111年1月27日中監投站字第1110011134號函、原處分及送達證書、汽車車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者,處600 元以上1,200 元以下罰鍰。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 款定有明文。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小型車駕駛人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者,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為90

0 元。㈡經查:

⒈原告於上開時、地,將系爭車輛停放在系爭地點一節,為兩

造不爭之事實,且有採證照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頁),堪認屬實。又處罰條例第56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係以「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為處罰之構成要件,其立法意旨,係為消除道路任意停放車輛,以維護交通秩序,避免交通秩序紊亂。依上開法條文義及規範目的觀之,倘受處分人之停車,依客觀情況,已明顯導致妨礙其他人、車通行或阻礙交通順暢,即可認已構成違規。而觀諸上開採證照片所示之情形,系爭地點為雙向單一線道且有設置雙黃線,系爭車輛停放在系爭地點時已占用該路段約1/2面積,使得其他車輛在經過系爭地點時,須跨越黃雙線始得通行,則以系爭車輛車體大小、通道寬度與停放位置、方式等情綜合判斷,原告於上開時、地將系爭車輛停放在系爭地點,顯已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自該當處罰條例第56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之處罰要件。是以,原告於上開時、地停車既有前開之違規行為,舉發機關製單舉發本件交通違規,被告據之而為裁罰,揆諸前開規定,洵屬有據。

⒉綜上所述,原告確有於上開時、地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

停車之違規行為,被告依處罰條例第56條第1 項第5 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裁處原告罰鍰

900 元,原處分內容,核無違誤。㈢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結論:原處分合法,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順福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2-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