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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10 號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0號原 告 美軍第七艦隊AIT直轄台灣自治政府法定代理人 蔡吉源被 告 假中華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龔明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查本件起訴狀記載原告為「美軍第七艦隊AIT直轄台灣自治政府」,客觀上即非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且原告起訴時並未檢具相關法人或非法人登記資料,難認有原告有當事人能力;又起訴狀載明被告為「假中華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顯非我國中央及地方機關,原告起訴之被告自屬無當事人能力且無法補正,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蔡志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裁判日期:202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