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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4 號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4號原 告 空軍通信航管資訊聯隊法定代理人 金登富訴訟代理人 余忠穎

蔡秉庚鐘紫音被 告 王丞祐

劉美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2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被告年籍登錄有誤,致訴訟程序中所為之送達程序有所瑕疵,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蔡志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裁判日期:2023-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