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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8 年簡上字第 11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三號

上 訴 人 簡慈萱即 被 告(即乙○○右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八十八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一五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

簡慈萱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剪刀壹把沒收。

事 實

一、簡慈萱(即乙○○,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變更姓名)於八十八年三月六日凌晨三時二十分許,與甲○○之夫吳鴻周在南投縣草屯鎮集仙巷六號住處聊天;簡慈萱旋即打電話給甲○○,告知甲○○關於吳鴻周之行蹤,電話中二人發生口角。簡慈萱竟心生氣憤,於同日凌晨三時三十分許,持剪刀一把前往南投縣○○鎮○○路朝陽巷二十二號甲○○住處,基於毀損之故意,砸毀甲○○所有之電視機、電鍋、桌椅等物,乙○○並以其所有之剪刀一把,剪斷甲○○住處之電話線,致使該等物品因毀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甲○○。簡慈萱復另行起意,明知甲○○並無下跪之義務,竟持前述之剪刀,對甲○○恐嚇稱:如不至屋旁空地下跪,將持剪刀刺你等語,以加害甲○○生命、身體之事由,脅迫甲○○行無義務之事,致使甲○○心生畏懼,而至屋外空地下跪。嗣經吳鴻周報警處理,迄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新光派出所警員抵達現場後,甲○○始站起來,前後約下跪十分鐘;後經警當場逮捕簡慈萱,並扣得其所有之剪刀一把。詎甲○○氣憤難當,基於傷害之犯意,持瓦斯爐蕊敲打簡慈萱,簡慈萱亦不甘示弱,另行起意,亦基於傷害之犯意,以牙齒咬甲○○右手之中指;簡慈萱因而受有左頂部五公分裂傷之傷害,甲○○則受有右手中指裂傷之傷害(甲○○傷害部分,業經本院南投簡易庭判處拘役二十日確定)。

二、案經簡慈萱、甲○○分別訴由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報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簡慈萱坦承持剪刀一把至告訴人甲○○住處,並喝令甲○○下跪,亦不否認告訴人因而下跪,惟辯稱:伊沒有說甲○○不下跪的話,要拿剪刀刺她云云。經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指訴綦詳,核與證人吳鴻周證述情節相符,而告訴人非上訴人之子女或晚輩,如非上訴人以拿剪刀刺告訴人為詞,脅迫告訴人下跪,告訴人豈有無故下跪之理?復有扣案之剪刀一把可資佐證,上訴人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上訴人簡慈萱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罪。公訴人雖認上訴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所犯上開二罪之間,並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但查,上訴人揚言要持剪刀刺告訴人,係遂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的脅迫方式,應不另論以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公訴人容有誤會,併此敘明。又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方法有強暴與脅迫不同之態樣,上訴人僅有脅迫之犯行,並無強暴之犯行,原審判決主文併列強暴、脅迫,容有錯誤。上訴人提起上訴,空言否認犯行,不足採信;又其上訴理由另略謂:原審判決量刑過重云云;但查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七O三三號判例參見)。上訴人未指明原審判決有何濫用裁量權或逾越裁量範圍之情事,而泛指原審量刑過重,亦不足採。綜上所述,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告訴人無故被迫下跪,情節非輕,及上訴人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剪刀一把,係上訴人所有,為供上訴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上訴人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三、又公訴人起訴上訴人另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原審漏未裁判,應由公訴人聲請補充判決,併此敘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張曉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陳 文 爵法 官 施 慶 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九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傷害等
裁判日期:2000-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