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熊梓檳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張英一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建築術成規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佳 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 智 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裁判案由:違反建築術成規裁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