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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自字第 3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一號

自 訴 人 丙○○被 告 丁○○

乙○○右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㈠被告丁○○於民國八十一年四月間,與案外人甲○○共同出資購買坐落南投縣○

里鎮○○○段一八五之一九三地號土地。而被告丁○○所出資之資金乃其與配偶即自訴人(業於八十二年九月三日離婚)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屬於夫妻聯合財產制之共有財產。詎被告丁○○明知甲○○所交付上開土地轉售予黃素真之價金,乃其與自訴人所共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自己持有自訴人應分得之價款新台幣(下同)二百四十九萬元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嫌等語。

㈡被告乙○○明知南投縣埔里鎮大成里恆吉巷十八之二號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之房

屋,係自訴人所出資建造,該房屋應屬原始起造人即自訴人所有。詎被告乙○○於七十年四月二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自己持有自訴人所有之上開房屋,向稅捐機關辦理房屋稅籍登記於許文和及丁○○名下,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嫌等語。

二、被告丁○○部分: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六十年台非字第七十七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被告丁○○因於八十年十月二日,與案外人歐永建共同出資購買坐落南投縣○里鎮○○段九七七之四五○地號土地(登記於歐永建名下)。而被告丁○○所出資之資金係其與自訴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屬於夫妻聯合財產制之共有財產,詎被告丁○○明知歐永建所交付上開土地轉售予陳順年之價金新台幣二百元,乃其與自訴人所共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自己持有自訴人應分得二分之一之價款一百萬元侵占入己之事實,業經自訴人於九十年八月二日就本院九十年自字第三一號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同年七月二十六日提起自訴,同年七月二十七日繫屬於本院)追加自訴在案,上開案件仍在本院審理中,有本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一號案件全卷影本附卷可佐。而本件自訴人所指被告涉嫌上開侵占犯行,係於九十年八月三日提起自訴,於同年八月六日繫屬於本院,且與前揭犯罪事實,手段相同,所犯構成要件同一之罪名,應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係屬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訴人就被告本件所涉侵占之事實,就已經提起自訴之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被告乙○○部分:按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三百四十三條定有明文。又追加自訴不合於前開規定者,其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諭知不受理判決,且依同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次按所謂相牽連案件者,係指①一人犯數罪者、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及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刑事訴訟法第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自訴人初於九十年八月三日,僅就被告丁○○上開涉犯侵占部分罪嫌提起自訴,復於同年八月十七日再具狀向本院追加被告丁○○、乙○○涉犯共同侵占罪嫌,惟自訴人所提出之追加自訴狀內容有所缺漏(參見卷附本院九十年八月十七日收狀之「刑事侵占狀」),是自訴人所欲追加之被告係何人及追加意旨為何,自應探究自訴人之真意,尚不得專以狀紙所載內容據以認定。查自訴人於本院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同年九月二十日調查中均陳稱:伊所自訴被告丁○○與被告乙○○之犯罪事實,係毫不相涉之二部分事實,伊嗣後所提出之追加自訴狀係誤列被告丁○○為共同被告等語明確,是依自訴人當庭所陳,足見被告丁○○與自訴人追加被告乙○○之犯罪事實間並無共犯關係,被告二人亦非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經核與前揭相牽連案件之要件自屬有別,自訴人追加被告乙○○之自訴部分,於法尚有未合,其追加自訴之程式係違背規定,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莊秋燕法 官 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0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