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五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以拋撒冥紙之非法方法予以妨害,科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洪 挺 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榮煌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