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被 告 乙○○共 同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續一字第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丙○○、乙○○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乙○○於民國八十年十一月間共同成立中國天地光明協會(八十五年十一月間更名為中國走回自然協會),由被告乙○○擔任理事長,大肆招攬會員,並藉機詐財,以之為業。被告丙○○、乙○○二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對外以黃陽老師、法慧老師自居(會員則稱二人為老爹、老娘),被告丙○○詐稱其具有靈療神功,可替會員袪除百病,並將自創之先天正氣功(後改稱左旋光能運動)、百獸陣、七星陣、五雷十字八卦陣及靈修課程(即與王母娘娘做天人溝通)教授予會員,且聲稱藉由「左旋光能運動」即可修光、發光,產生「會思考的光」,進而獲得光的保護和加持,二人為使會員陷於錯誤,相信光係由念力產生,乃持會員陳煥章於會員集會或旅遊中以正常方式逆光拍攝之發光照片,及其他之翻拍相片,向會員詐稱:前開相片中之六角狀、圓形、柱狀等形狀不一之光影,係會員們向王母娘娘祈福、發願及充分修習「左旋光能運動」所產生,並強調前開發光照片,絕非拍照技術造成,只要充分練習「左旋光能運動」,即可消災除障、淨化性靈、百病不藥可癒,並能獲得宇宙光能(即指相片中之六角狀光影)之護持,達到光人合一境界,而於世界災難來臨時,可搭乘光明法船避災,死亡後亦可由宇宙光能飛行器(即其等所稱之飛碟)接引至西方極樂世界等語,二人並將前述發光照片刊登於以玄黃文化雜誌社名義(社長為被告乙○○)出版之「玄黃文化」書籍中,被告乙○○於書上對該等發光照片加以註解:「生命光能動力光球隨念力由脫俗通透至光明剔透,且不僅限於頭頂四周,可護繞在體外,穿梭至各個時空,以這生命原光子組合來解析各種的宇宙智慧」、「凡是經過特殊精神力訓練的人,要拍攝到這種照片(指會發光之照片),是有很多機會的,更何況祂還能與你接觸呢」、「願意努力修正自己及學習光的精神是感光的現象,光體自會到來予以加持,這也可以說光感的共鳴,光是無所不在的,只要你願意」、「拍照是有技術可言,但是,這種現象,用技術是無法做到的,技術可以製造效果,不過,若是用幾張照片,去達某種目的的話,這種現象,就不太可能出現,讓我們有機會拍攝到,光的速度很快,巧合的次數亦有限,按快門的手怎能快過光速,可是,真真實實,祂就在那兒,你以為呢,她是從那兒來的,六角形金色與紫色的光體,快速的降落,從上而下」等荒謬字句,甚且於中國天地光明協會成立大會時所攝之相片旁註解:「中國天地光明協會成立大會上,圓形光球包含了金色及紫色的光譜來祝福這個協會成立」等荒謬、煽動、蠱惑人心之字句,其等並將前開書中部分資料影印放大置於協會聯絡據點南投「光明妙境」道場及台北市○○○路性靈茶坊,大量散佈,大肆鼓吹,以取信會員,使之產生信仰之心,藉以招攬會員。二人又以「世界即將毀滅唯獨一千八百公尺之光明妙境道場(南投縣○○鄉○○路○○○號)始為倖免」為由,要會員放棄自己職業、家庭,並將個人財產全部投入共建光明城。被告丙○○、乙○○連續以前開「念力可產生光,進而獲得光的保護和加持,及世界即將毀滅,惟光明妙境道場始能倖免,會員不能有私心,不能有財產,會員應放棄自己的職業、家庭,奉獻所有財產投入共建光明城」等荒誕不實之言論及行為,向會員即告訴人子○○等人詐騙,使會員陷於錯誤,以入會員名義每人捐款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至六千元不等;告訴人子○○個人即分別於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八十三年四月八日,將二百萬元、一百萬元匯入被告丙○○、乙○○二人所設於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分行之「中國天地光明協會」帳戶內,另分別於八十二年十二月間、八十三年十一月間,購買價金六十三萬五千元之豐田牌二千CC自小客車、價金三十萬元之雷諾牌自小貨車各一部,贈予被告二人;告訴人壬○○交付六十餘萬元現金予被告丙○○、乙○○二人;告訴人辛○○交付現金四十五萬元予被告丙○○、乙○○二人,然前開會員捐款經交予被告丙○○、乙○○後,卻未實際登載入帳且去向不明,迄八十五年底止,被告二人共詐取捐款收入金額達二千餘萬元,因認被告丙○○、乙○○均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嫌。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丙○○、乙○○涉有右揭常業詐欺罪嫌,無非係以⑴告訴人子○○、壬○○、辛○○於臺北市調查處及偵查中指訴被告丙○○、乙○○以前開荒誕之發光照片、靈療神功、左旋光能運動等招攬會員入會,且要會員放棄自己職業、家庭,捐出個人全部財產,以宗教之名行詐⑵被告丙○○於臺北市調查處調查時曾供承前開發光照片,係向王母娘娘祈福、發願,再加上會員潛能發揮,或因會員做左旋光能運動,集體意識的發揮,始得以拍攝到,且八十一年、八十二年間會員大筆捐款金額達二、三千萬元等語;被告乙○○於臺北市調查處調查時亦坦承:玄黃文化第二冊、第三冊對發光照片的解說,在於強調人的良知良能,而每個人皆有能量,只要努力學習光的精神,皆會獲得光的加持,會員大筆的捐款集中在八十一、八十二年,金額大約為二千餘萬元,因為協會的收入,不足以支應支出,而該大筆二千餘萬元的捐款,都是用於購地,興建光明妙境,而協會是個大家庭,不需要製作帳本登記收支,決算表上記載的入會費、常年費、會員捐助金額,均是不實在,被告丙○○曾向會員講述前述世界將毀滅等言論等語⑶證人己○○於偵查中證稱被告丙○○、乙○○叫會員賣房子捐錢到山上蓋自然村,成立基金會,基金會第二年就一直虧空,被告丙○○、乙○○有拿發光照片給會員看,涉嫌詐欺,錢的流向不明等語⑷證人許吳碧蓮於臺北市調查處調查時證述被告丙○○、乙○○實際上是以宗教名義行詐欺斂財,破壞家庭,宣稱有靈療神功,可幫人治病,並以醒靈、顯靈、靈光、左旋光能運動、神靈附體等招攬信徒,以百獸陣、七星陣等教授學員,迷惑信徒,並宣稱世界將會毀滅,只有一千八百公尺之光明妙境道場能倖免,所以要大家放棄財產捐給他們,共造光明城,其實錢都是被告丙○○、乙○○支配花用等語⑸證人陳煥章分別於偵查中及臺北市調查處調查時證述:前開發光照片是伊在天山玩以所有單眼照相機所拍,因拍照時偶而相機接受陽光的斜射所產生的反光,與念力、集中力無關等語⑹證人何顯榮即中華飛碟學研究會理事長於偵查中證述:前開發光照片中的不是飛碟等語⑺證人陳清枝於偵查中證述:臺北縣○○鄉○○○段柑腳坑小段第八三之一號、第八四號、第八七號土地實際上是子○○出錢的,因無自耕農身分,故登記在伊名下,伊沒有見過乙○○等語⑻並有幻燈片十五張、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分行之「中國天地光明協會」帳戶之綜合存款存摺封面一張及自八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起至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止之出入明細一份、性靈書坊銷售資料、性靈書坊銷售及庫存資料各一份、天地光明協會簡介錄影帶一捲、會員名冊三本、玄黃文化創刊號、玄黃文化第二冊各一本、中國天地光明協會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八十四年度經費決算表各一件、告訴人子○○分別以自己及其妻戴秋芬(已改名為戴雅芸)名義之二百萬元、一百萬元匯款申請書影本各一件、告訴人子○○以戴秋芬名義購買豐田牌自小客車予乙○○之交車程序表影本一件、告訴人子○○以戴秋芬所設於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之Z0000000000號帳號之八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八十四年四月一日止帳號之出入明細影本一件(內有告訴人支付雷諾牌自小貨車之付款紀錄)、被告丙○○於八十年九月,在中國天地光明協會道場對會員鼓吹左旋光能運動之譯文一張、錄音帶一捲、受害人接受記者訪問之新聞剪報及相關新聞報導影本十二張等件附卷及扣案可資佐證⑼再依前開扣案會員名冊中之會員人數有二百七十九人,以每人會費三千至六千元之金額,總計會費收入應有八十三萬七千元至一百六十七萬四千元之收入,而被告二人所向內政部申報之該協會八十一至八十四年度之經費收支決算表中記載之會費收入僅二十八萬八千元,另僅告訴人子○○一人於八十二年間,即捐款四、五百萬元左右,然被告二人之該協會八十二年度之經費收支決算表中之捐助收入欄僅記載一百零五萬元,此更足以證明被告二人確向會員施以詐術,以取得會員捐款中飽私囊,其等於募款之初,即均具不法所有之意圖,為其論罪之依據。
三、惟訊據被告丙○○、乙○○均堅決否認有何常業詐欺情事,被告丙○○辯稱:其與被告乙○○是愛好大自然,想要共創一片人間淨土,性格上與世無爭的人,其等所為不是宗教的信仰,只是要把能量用在健康上,是教人往健康之身心靈邁進,須靠自己多作運動,注意飲食調養;靜坐冥想使心念單一純正,常存助人愛人之心,多做助人之義行,捨去一己慾望之私,才會有喜樂與智慧,奉獻是隨喜,並非強制要求捐獻,亦非要求一定以上之金額,其並無詐欺會員等語;被告乙○○則辯稱:前開坪林鄉的土地當初是協會會員出資所購買,要建立一個回歸自然的地方,由會員大家集資,有錢出錢,有力出力,沒有強迫性,該等土地是協會會產,伊並無詐騙會員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係指以犯詐欺行為為生之事業者而言,而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構成要件。本件被告二人是否有詐欺之行為,應以被告二人成立中國天地光明協會之初,是否有詐欺會員之犯意,及有無施用詐術使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斷。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再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此經最高法院著有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OO號判例可參。經查:
㈠告訴人子○○於臺北市調查處調查時已陳稱:其係八十一年間經由朋友介紹始加
入中國天地光明協會等語(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聲字第三四O號卷第四頁背面);告訴人壬○○於臺北市調查處調查時亦陳稱:伊係於八十年底由告訴人子○○介紹加入中國天地光明協會成為會員等語(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五五七號卷第四九頁背面);告訴人辛○○於偵查中亦陳稱:七十八年間,中國天地光明協會在桃園開了一家餐廳,伊前往用餐時,因餐廳人員介紹該協會,伊認為不錯就參加等語(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五O九二號卷第十頁正面),足見告訴人子○○、壬○○、辛○○之所以加入上開協會,均本於他人之介紹始加入,而非受被告丙○○、乙○○之施用詐術陷於錯誤所致甚明。又告訴人子○○、壬○○、辛○○雖指訴被告丙○○、乙○○以前開發光照片招攬會員,致伊等陷於錯誤而加入上開協會,並將財產捐予該協會等語,然拍得上開發光相片之時乃於八十一年四月間,已在告訴人子○○、壬○○、辛○○加入該協會之後,告訴人子○○、壬○○、辛○○自無從因相信該等發光照片而陷於錯誤始加入該協會之可能,尚難認被告丙○○、乙○○於告訴人子○○、壬○○、辛○○加入上開協會成為會員時曾對伊等施用任何詐術。
㈡證人即現任中國走回自然協會理事長己○○雖曾於偵查中指稱:被告丙○○、乙
○○二人涉嫌詐欺,叫會員把錢捐出來管理,錢的流向不明等語,惟證人己○○於偵查中已改稱:伊未感受騙,當時因山上環境好,伊全家始將山下房屋出售,以得款在山上蓋屋,之前係因乙○○未將帳目及會務辦理交接,才會誤認是不是有受騙等語(見八十八年偵續一字第七號卷第一百四十一頁正面);復於本院調查時結證稱:「起訴書提到被告要我們放棄職業、家庭、奉獻個人財產全部投入共建光明城有點牽強,因為當初是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善良的人結合在一起,是自發性的付出,關於左旋光能運動這個部分,當初是結合宗教界的會員,醫學界的會員,科學界的會員,在山上分享各個角度的看法,從生活去體驗,不是一種詐術,我沒有聽過被告丙○○就是王母娘娘的說法,左旋光能運動是從古到今就有的,是調理健康的一種運動,不是丙○○自創的,八卦陣、百獸陣、七星陣、五雷十字八卦陣都是練氣功的養生的方法,只是名稱不同而已,這也不是丙○○自創的,靈修的過程丙○○從來沒有要我們與王母娘娘做天人溝通」、「我們當初捐錢是自發性的」等語,足見該協會會員之出錢出力,均屬自發性的付出,實難謂係受被告丙○○、乙○○施以詐術所致,證人己○○前開偵查中指證被告丙○○、乙○○涉嫌詐欺乙節,既係出於誤會所為,自不得遽此即為被告二人不利之認定。
㈢證人許吳碧蓮固於臺北市調查處調查時證述被告丙○○、乙○○實際上是以宗教
名義行詐欺斂財等語,惟證人許吳碧蓮於偵查中已證稱:伊係經友人介紹進入上開協會,當時身體不好,是被告丙○○之妻幫忙治癒,當時丙○○叫伊斷食,喝打水,吃薑等來治好伊頭痛,要伊繞八卦,練功,伊練不起來,就離開了,並無捐獻給該協會等語(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五O九二號卷第十頁正面至第十一頁正面),且伊於臺北市調查處調查時亦證稱:伊係遭被告丙○○、乙○○認伊已無利用價值而被趕出上開協會等語,伊既與被告丙○○、乙○○間有所怨隙,則伊前開指證被告二人詐欺斂財乙節,難謂無挾怨報復之情,自難採信。
㈣證人宋哲民於偵查中證稱:伊是八十一年參加,入會時繳會費三千六百元,後來
即未交錢了,伊是因伊母親參加斷食,對身體有益,伊本身對中醫也有興趣,故參加,伊沒有受騙的感覺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七O六五號卷第三十九頁背面);證人吳建忠於偵查中結證稱:被告沒有詐騙伊的錢等語(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七號卷第五十一頁正面);證人陳黃月英於偵查中結證稱:當初錢都是自願給被告乙○○,被告丙○○、乙○○並未施用詐術等語(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七號卷第四十八頁正面)。而被告二人並無以前開發光照片招攬會員或向會員闡述有神蹟,從未向會員提起可以跟王母娘娘溝通,亦無向會員提過世界要滅亡,且會員之捐款均為自發性奉獻,協會沒有向會員索取金錢,被告二人沒有詐欺行為,亦無感到受騙各節,分據證人即前開協會會員庚○○、王惠民、許登峻、癸○○、甲○○、戊○○、丁○○、丑○○於本院調查時結證在卷,苟被告二人確係施用詐術誘使會員加入協會並收取捐獻款項圖利,豈有僅對告訴人子○○、壬○○、辛○○三人施用詐術騙取財物,而獨漏證人宋哲民、吳建忠、陳黃月英、己○○、庚○○、王惠民、許登峻、癸○○、甲○○、戊○○、丁○○、丑○○等多人之理,此顯有違常情,自難徒憑告訴人子○○、壬○○、辛○○三人指訴遽為被告二人不利之認定。
㈤證人陳清枝雖於偵查中證稱:前開坪林鄉土地係由告訴人子○○出資所購買等語
,惟查,前開坪林鄉土地確實係被告乙○○以上開協會集資之金錢所購買,而其中部分土地因屬農地,無法登記為被告乙○○或該協會名下,而改信託登記於具自耕農身分之證人陳清枝名下乙節,有前開坪林鄉土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一份附卷可稽,又證人陳清枝於受託登記為土地名義人後,復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一紙予中國天地光明協會,其上載有「茲同意社團法人中國天地光明協會無條件使○○○鄉○○○段柑腳坑小段第八三之一、八四、八七地號之土地,特立此據」等語,苟上開登記於證人陳清枝名下之土地確為告訴人子○○出資五百萬元所購買者,告訴人子○○豈有提供予上開協會無償使用之理?況卷附之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土地買賣之標的為臺北縣○○鄉○○○段柑腳坑小段第八三號、第八三之一號、第八四號、第八七號土地,亦已包含登記於證人陳清枝名下土地在內,益徵上開土地確係由中國天地光明協會出資所購買,而非告訴人子○○出資購買,彰彰明甚,被告乙○○上開所辯,應堪採信。
㈥被告丙○○、乙○○接受會員捐獻之捐款均係存入以上開協會為名之華南商業銀
行南松山分行第一一Z000000000號帳戶中,有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一份附卷可佐,而上開捐款均用於前開協會會務、購置土地及租用土地等事項,此經製有八十一年度至八十四年度經費收支決算表等件附卷足憑,且該等收支決算表對於各項收入及支出有記載,復經製表人、會計、祕書等人層層核章,苟被告丙○○、乙○○曾將會員捐款私自挪用情事,甚難有不遭發覺之理?另上開協會之捐款係用在購置前開坪林鄉土地及租用南投地區土地並建造房屋之事實,亦有前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現場相片二十三張附卷可稽。又證人己○○於本院調查時亦結證稱:「當初王老師(指被告乙○○)是理事長,因為有一些東西沒有交出來,我們家人出錢最多,要我回去處理,有經過大會選舉推選我為理事長,我有與乙○○辦理移交,土地使用的契約都有交出來,在移交的過程除財務沒有經手外,沒有發現被告二人有處理不當的情形」等語,益徵被告丙○○、乙○○確有將所得捐款用以建設修練身心靈所用之場地,而非挪為己用無訛,況退步言之,縱該協會之帳目因會員間彼此信任而未明確記載或有所不清,亦與詐欺之構成要件無涉,自難認被告二人有何詐欺取財犯行。
㈦被告丙○○、乙○○為了宣揚其等走回自然思想觀念,教導上開協會會員左旋光
能運動、百獸陣、七星陣、五雷十字八卦陣等靈修課程,並著有「玄黃文化」書籍闡述其等理念,凡此均為推展其等所主張之思想觀念所採行之方法,尚符社會常情,實難認被告丙○○、乙○○本其思想觀念所為,係意在共同施行詐術騙取財物。
五、綜上所述,被告丙○○、乙○○成立中國天地光明協會之初,並無施用詐術使會員陷於錯誤而使會員交付財物,且其等所用方法旨在宣揚其等走回自然思想觀念,不能認係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自不得以常業詐欺罪相繩。公訴人所舉前開證據均不足作為被告丙○○、乙○○有罪認定之依據,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丙○○、乙○○有公訴人所指右揭常業詐欺犯行,不能證明被告二人犯罪,依法均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法 官 丁 智 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