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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1 年附民字第 1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 告 丙○○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五四號違背建築術成規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與甲○○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二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被告以營造自用住宅為業,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地震而導致營造銷售之坐落於南投縣○○鎮○○路「金玉御花園」房屋全倒,另有九間半倒及損壞十間。起因為營造廠監工施工未盡現場管理之職,改變設計施工。且無擋土牆施工圖,自行施工,以致擋土牆倒塌,及房屋偷工減料,所造成原告如此大之損失,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訴請被告連帶賠償如聲明所示之金額。

二、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之訴。其陳述略稱:本件責任不全在我,要我全部負擔,實不公平。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違背建築術成規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王 鏗 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裁判日期:200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