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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2 年投刑簡字第 36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三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五五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左:

主 文乙○○違反雇主對防止採伐作業中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災害之職業災害,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被告乙○○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且其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甲○○,獲得被害人家屬甲○○之原諒,業據被害人家屬甲○○陳明在卷,諒其經此次懲處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 智 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九 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日期:2003-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