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六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六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明知為私菸,而販賣,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附表:
一、白色軟包裝長壽牌香菸貳佰玖拾包。
二、黃色硬盒包裝長壽牌香菸參佰包。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